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社会法庭是在建构和谐社会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产生的。河南法院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法庭工作制度,规范社会法庭与相关组织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全国首创社会法庭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大胆探索。社会法庭的构建体现了河南法院对司法诉讼的客观认识以及对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支持。
The social court is produc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multipl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Henan court to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ommittee and government support,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social court system,linking normative social court and related organiz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Henan court initiates social court which has been launched within the scope of whole province.It’s a bold exploration to construct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people’s court in the new period.The social court reflects the objective knowledge of court for judicial action,and active support from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spute.
社会法庭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一种调解模式,聘请在乡村德高望重、处事公道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针对婚姻纠纷、家庭赡养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以最快捷、不收费的独特方式调处矛盾纠纷。[1]建立社会法庭,是河南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的新探索,是河南强化基层民主自治管理形成的新模式,是河南法院推进能动司法建设的创新与实践。社会法庭运行以来,以“便民、快捷、不收费、不结怨”的独特优势,成功化解了一批基层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了法院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党委、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 河南创建社会法庭的背景动因
人民群众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主体。作为拥有1亿多人口的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河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始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参与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解决人民矛盾,使人民群众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更加便利的渠道参与司法、分享司法,最大限度实现司法民主化、大众化。创建社会法庭,是让人民群众参与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和路径。创建社会法庭不但可以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事纠纷,顺应多元纠纷社会化化解的方向和潮流,而且也是适应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任务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创建社会法庭,与完成前两项重点任务密切相关,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联系度更为紧密。
1.解决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
当初河南法院工作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全省法院2008年审结各类案件数比2007年多出两倍,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都在200件以上。二是“案结事不了”的问题突出。河南法院2008年处理涉诉信访案件84678件,2009年处理涉诉信访案件27221件,同比虽有所下降,但上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消耗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挤占了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2],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面对这两大难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识到,仅仅依靠法院内部增加编制或者加班工作等老办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创新思路,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从广大群众中寻求解决民间纠纷的新力量,探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跳出法院之外,依靠人民群众建立更好的更多的适应目前农村以及基层社会发展新特点新情况的社会组织来化解矛盾纠纷。
2.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平台
创建社会法庭,搭建起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崭新平台,在法院之外、诉讼之前竖立起了一道过滤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屏障。司法不是万能的,司法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在很多民事纠纷的调处上,社会法官比法官更具优势。一是社会法官在当地群众中有威望,同一个纠纷,同一个解决办法,从社会法官嘴里说出来就比干部、比法官嘴里说出来效果要好得多。二是社会法官往往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对家家户户之间的矛盾纠葛掌握得清清楚楚,这次的纠纷可能是因为一棵树或一堵墙而引起的,但实际上两家的纠葛由来已久,其他人可能不了解这个背景,而社会法官却能找到根儿,找到纠纷的症结,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三是社会法官调处纠纷的方式更灵活,对于一起纠纷,他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协助处理,可以不分白天晚上,随时化解纠纷,很多时候喝着酒、拉着家常就把问题解决了。四是在很多民事纠纷的调处上,在社会法庭解决比在法院解决更容易让群众接受和信服,社会效果更好。
3.破解信访工作难题的重要举措
河南省是个农业大省,也是一个信访问题较为突出的省份。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可以说是河南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通过建立社会法庭、聘任社会法官,把大量存在于基层民间中德高望重、群众信服、熟悉社情民意的群众充分动员和利用起来,利用他们的熟悉乡土民情优势和民间经验,主动、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最原始状态,这对于强化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合理分配纠纷解决资源的客观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