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行贿行为处罚问题研究

    作者:中共河南省省纪委研究室 开封市纪委监察局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摘要: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行为。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有效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当前,行贿案件具有发生领域相对集中、主体多元化、对象高层次、手段多样化、资金来源公款化等特点。行贿案件之所以频发多发,主要原因包括社会对行贿人的容忍度较高、行贿行为“低成本高收益”、实践中对行贿人处罚偏轻等。必须转变观念,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Abstract:

    Offering bribery and accepting bribery are corresponding behaviors.Preventing offering bribery effectively is essential to anti—corruption.At present,cases of offering bribery appear the features as:occurred field is relative concentrated,subject is diverse,object is high-level,the means is diverse and the sources of funding always come from public funds and so on.The reasons that frequent cases of bribery occur,mainly include high social tolerance for bribery and“low-cost high-yield” of bribery,light penalties of bribery in practice and so on.We must change ideas,and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aggravate penalties of bribery.

    贿赂犯罪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行为,目前仍然呈现上升趋势。贿赂行为之所以呈现频发、高发势头,与司法执纪实践中对行贿行为追究少、处罚力度小有极大关系。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行为。对行贿行为查处不力,不仅会使违法者得不到追究,而且还会使受贿行为难以遏制。因此,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深入研究行贿行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认真分析惩治不力的原因,制定相应对策,有效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

    一 当前行贿案件的发案特点

    (一)行贿案件发生领域呈现扩散趋势

    根据开封市近年来查办的案件,行贿案件相对集中在工程发包、房地产开发、土地拆迁补偿、司法等环节。在开封市查处的8起行贿案件中,有2起案件与建筑工程有关,占总数的25%;3起案件与土地拆迁补偿有关,占总数的37.5%;2起案件与司法机关有关,占总数的25%。从总体上看,行贿案件近年来开始呈现出向组织人事、教育、卫生等领域蔓延的趋势,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正在成为行贿行为多发区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官求职或者调换岗位,向上级领导行贿。一些地方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涉案的腐败分子大都和买官卖官有关。

    (二)行贿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行贿的主体在私营企业主和党政机关干部中所占比例较高。当年,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案件牵扯出的10多个行贿人员,几乎全部是个体老板,他们的行贿动机都与谋取经济利益有关。近年来,行贿案件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有所增加,尤其是单位行贿问题突出。如原平顶山市新华区区委书记杜某案,向其行贿的147人中,有135人是为了解决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问题,占比达92%。原河南嵩县县委书记刘某为了自己升迁,许诺升迁之后让部下跟着一起升迁,由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进行集体行贿,拉取选票。

    (三)行贿目标对象呈现高层次趋势

    过去,行贿者行贿的目标对象主要是掌握人、财、物权力的人员,如政府部门掌握行政审批实权的官员,以及垄断性行业关键岗位的人员。近年来,行贿人选择拉拢腐蚀的目标更加趋向于走“上层路线”,行贿对象层次趋高的迹象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各个机关部门的“一把手”进行行贿。这也是近年来“一把手”违纪违法呈上升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行贿手段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近年来,除比较常见的权钱交易、权物交易、现金行贿之外,行贿手段呈现出更加隐蔽的倾向。如为他人报销发票、送字画、赠送“干股”、借款以及采取“打麻将”等赌博游戏故意输钱等方式进行行贿;或者以出资旅游、出国观光、帮助海外定居、提供留学担保、进行性贿赂等方式行贿。这些隐蔽型贿赂行为,加大了行贿行为和腐败案件的认定难度和查处力度。

    (五)行贿资金来源呈现公款化趋势

    过去行贿人多是用自己的钱行贿。随着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和地方政府领导人发展经济的政绩意识增强,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国家机关开始加入行贿者行列。行贿人利用手中权力动用公款进行行贿。一方面公款行贿无论谋取个人或部门、地方利益,都难以追究到具体人,行贿者跑回项目、资金又能够得到提拔升迁。这种情况助长了党政干部使用公款进行行贿的冲动。另一方面从我国法律看,公款行贿构成犯罪的首要条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款行贿留下了空间,造成打击不力的局面。

    二 当前行贿行为频发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存在宽宥行贿人的社会心理

    由于深层次社会文化意识的影响,人们对行贿与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认为先有贪官的无限贪欲,才会有行贿者的不得已“表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行贿人相较于受贿人是“弱势群体”,尽管对受贿者十分憎恶,还是认为行贿者值得同情。甚至部分办案人员也持这种观点,思想上存在“先入为主”的现象,办案过程中对行贿者给予心理上的同情,最终影响了立案及量纪量刑。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行贿预期

    在现实中,行贿人可以用较少的成本付出获得高额利润和其他好处。而且,行贿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形下发生的,隐蔽性极高,被查处的风险极低,即使被查处的行贿人往往也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案件中,现实中不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这种高收益与低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