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全球经济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对创新与竞争力的关注度大为增强。从2006年的《美国竞争力计划》到2012年美国商务部的《美国竞争力与创新能力》报告,相关创新能力的规划与推进举措不胜枚举。随着创新战略的推进,空间在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大学研发园区协会”等组织为此提出了“创新社区”(Innovation Community)等具有空间属性的创新体系建设概念及实施建议。本文在上述机构组织近期发布的《空间权力:建设美国创新社区的国家战略》《空间权力2.0:创新力量》《美国竞争力与创新能力(2012)》等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美国创新空间建设的主要方向。
一 “创新社区”的构成与营建
“美国大学研发园区协会”针对科技创新空间问题提出了新的概念:美国创新区(American Innovation Zones)体系。[1]创新区将承担美国研发竞争力提升的中心任务,推动以研发集群为核心的投资与经济开发行为。创新区的功能旨在集聚国家创新的重要因素,包括:科研园区、技术孵化中心、高校、联邦实验室以及相关的其他产业,同时为研发的加速发展提供制度创新与经济激励。
1.构成主体
创新区的构成主体主要由与高科技产业及技术专利创造相关的机构组成。相关主体主要为以下几类。
(1)科研园区。
科研园区集群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科研实体组成,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初始研发孵化器、独立孵化器、联邦实验室,以及技术转化、商业开发、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合作方。
(2)大学与学院。
主要为有资质的大学与学院,包括获得联邦资助的社区大学,以及上述主体掌控区域内的相关机构。
(3)联邦实验室。
包括联邦建立的实验室机构、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由联邦政府、部门资助、拥有或租赁的科研中心。
(4)土地用途授予机构。
目前部分联邦机构有权将土地的使用权与开发权授予私人机构,相关研究表明,这一土地授予权可扩展到其他联邦部门。
2.激励与规范制度改革
“美国大学研发园区协会”的研究指出,联邦实验室与创新社区之间的空间共存与关系互动,将有助于形成高水平的研发活动与技术创新。而为了达到上述共存与互动,推进创新区的形成,以下几个方面的激励政策不可或缺。
(1)联邦层面的税收减免改革:将知识产权与减税条件脱钩。
目前美国联邦对于创新企业的税收减免条件主要以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标准为前提。在面对国外无知识产权限制的优惠条件竞争时,美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放宽过于严格的国内税收限制,以更灵活的态度处理知识产权标准,是提升美国创新区作为创新企业“避风港”功能,进而提高美国国家竞争力,以及增加研发企业落地的重要举措。
(2)提高《小企业创新研发计划》《小企业技术转化计划》《联邦技术与标准机构科技创新计划》的适用范围。
联邦政府向美国创新区中的小型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小企业创新研发计划》《小企业技术转化计划》《联邦技术与标准机构科技创新计划》等联邦项目的资金资助与激励。集群的发展、合作的建立以及联邦研发资金的效应,将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创新区,同时通过强化公共与私人研发主体的合作提升区域的研发水平。
(3)制订联邦创新区伙伴计划。
联邦政府制定一项竞争性的创新区研发中心建设规划,以鼓励此类中心符合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及私人部门的资助要求。上述中心应将研发的重点置于国家需求的高端领域,包括新能源研发、国土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
(4)保持《美国竞争力法案》(America COMPETES Act)的资金保障。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竞争力法案》是推动美国科技能力提升的重要政策,该法案授权联邦进行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科研项目的大量投资,并强化对于美国科学机构的资助。创新区中的研发机构与企业均受益于这一法案。但国会并不满足对该法案的足额投资。因此,强化对这一法案的足额投资对于美国创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5)维持对研发的税收优惠。
美国国会对科技研发领域进行税收信用评估,将使美国成为本国企业与全球其他研发投资竞争者的公平竞技场。未来国会应进一步加大对在创新区中从事研发业务企业的优惠力度。
(6)以“密度即理性”的原则建立可持续的创新社区。
在建立美国创新区的过程中,将可持续的“理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