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
《巴厘行动计划》启动了《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谈判,与《京都议定书》下附件一国家后续承诺期减排义务谈判的特设工作组(AWG)构成了双轨并行的谈判格局。同时,确定了构建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关键要素,包括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所谓“四个车轮”,以及对全球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其中,减缓主要包括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减排行动,谈判的关键是2020年的中期目标。而全球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是一个非常综合而复杂的问题,交织着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诸多因素,与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等议题都有联系,谈判的关键是2050年的全球减排的长期目标。各国中期目标与全球长期目标之间紧密联系,密不可分,都是当前国际气候谈判核心的议题。
一 《巴厘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
《巴厘行动计划》第一条明确规定,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包括一个长期的全球减排目标,以便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并顾及社会经济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
《巴厘行动计划》第二条将减缓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规定《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要依据其不同的国情,承担可测量、可报告的和可核证的与其国情相符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努力的可比性。二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规定《公约》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发达国家的支持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均应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减缓议题谈判的关键是2020年的中期目标。
《巴厘行动计划》第三条到第五条针对适应、资金和技术转让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国际合作执行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包括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评估,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建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灾害和风险分析、管理,以及减灾行动等。要求加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和转让,包括消除技术转让的障碍、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和转让机制,加强技术推广应用的途径、合作研发新的技术等。要求为减排温室气体、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融资。要求发达国家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可持续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显然,根据《巴厘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全球长期减排目标是共同愿景的核心内容,但并非唯一,将共同愿景等同于一个长期的全球减排目标是对共同愿景的片面解读。应该将气候变化的长期合作行动理解为广泛的、包含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合作,目的是加强《公约》的实施,核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共同愿景与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共同构成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重要基石。
二 全球长期减排目标的选择
全球长期减排目标作为当前谈判的焦点备受关注。迄今为止,国际谈判中已经提出的全球减排的长期目标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达方式。(1)2008年,在日本北海道召开的八国集团首脑会议达成了2050年全球排放在目前基础上至少减排50%的目标。(2)在欧盟的极力推动下,2009年在意大利召开的G8峰会期间召开的“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MEF)首次就控制全球升温不超过2℃的长期目标达成了协议。尽管G8峰会或“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作为《公约》框架外的多边协商机制,达成的任何协议对于《公约》框架内谈判都没有法律的效力,但由于参与各方均是排放大国,且《公约》框架内外机制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因此,无论是G8成员国,还是主要经济体对全球减排长期目标的政治认同仍对国际气候谈判就该议题的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2008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斯特恩爵士发表了有关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设计的研究报告[1],将全球排放减少50%的目标进一步细化,依据目前全球排放大约400亿吨CO2的现状,提出2050年将全球总排放控制在200亿吨CO2,并依据2050年预期全球人口总量,提出2050年实现将人均排放控制在2吨CO2的长期目标。该目标已经超越了全球减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