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问题及谈判进展

    作者:陈欢 温刚 吴凡 傅平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摘要: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需要在资金支持下予以落实,因此,资金机制谈判始终是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重点内容,因而受到广泛关注。本章介绍了资金议题谈判的背景和发展情况,《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等相关专题和长期对话下的资金问题中的焦点和当前进展,以及中国政府关于资金机制问题的基本立场,并对资金机制谈判的未来发展作出展望。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需要在资金支持下予以落实,因此,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各议题中涉及的能力建设、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谈判结果最终都被传递到资金议题的谈判中,在资金议题中进行磋商和解决。目前,有关资金机制的谈判包括资金机制的建立和管理、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评等内容。由于提供资金援助是发达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基础义务,也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的基本保障,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具体体现,因此,从一开始资金议题的谈判就成为各国和各利益集团积极参与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且谈判过程一直比较艰苦。本文对资金议题谈判的背景和发展情况、相关专题谈判的焦点和当前进展、中国政府的立场和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资金问题的未来走向等方面内容给予介绍。

    一 资金议题谈判的背景和发展情况

    《公约》是目前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根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公约》第11条规定了一种资金机制,即“一个在赠款或转让基础上,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机制”。[1]我们把这种机制称为《公约》资金机制。《公约》第11条同时规定,该资金机制应在《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发挥作用,对COP负责。COP应决定该资金机制与《公约》有关的政策、规划的优先内容和合格资助标准。

    在COP2(日内瓦,1996年7月)上,CO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理事会达成了一个谅解备忘录。在COP4(布宜诺斯艾利斯,1998年11月)上,COP指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现行基础上的一个资金机制业务实体,每4年进行一次审评,对资金机制的附加指导意见被写入《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方案》。GEF每年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COP根据GEF的报告,向GEF提供附加指导意见。通过这种方式和每4年一次的资金机制审评,COP定期为GEF在其气候变化领域的活动提供更新的政策指导。需要指出的是,COP并未规定GEF是《公约》资金机制的唯一业务实体。但从成立之初到现在,GEF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接受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援助的主要资金渠道,发挥了《公约》主要资金机制的作用。

    在COP6第二会期(波恩,2001年7月)上,COP达成了实施《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方案》的“波恩协议”,该协议将针对所有关键议题的政治协议都记录在案。其中,在针对“资金机制附加指导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应扩大GEF资助的合格活动范围,把与适应和能力建设有关的活动也包括在GEF资助的范围内。并且,该意见还邀请GEF继续努力,完善和提高其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业务实体应发挥的作用,包括进一步简化项目周期,最大限度地缩短从项目概念获得批准到项目资金支付之间的时间。最后,COP6决定将此转交COP7继续讨论。

    在COP7上(马拉喀什,2001年10~11月),COP正式批准了由一揽子决议组成的《马拉喀什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可视为当时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框架的实施指导文件,对如何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如何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等重要内容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在资金行动方面,《马拉喀什协定》也提出了指导意见。其中,COP根据在COP6第二会期形成的意见,对GEF提出了附加指导意见决议,明确把与适应和能力建设有关的活动纳入GEF资助范围。同时,《马拉喀什协定》为在GEF信托基金以外建立针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三个新基金提供了基础依据。这三个新基金是: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和《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AF)。

    从此,《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国际合作资金体系的轮廓已基本清晰,这一体系由GEF、SCCF、LDCF和《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组成,GEF是这个资金体系中的主体。随着这个资金体系的逐渐建立,资金议题下谈判内容的基本格局也随之基本确定。资金议题的谈判内容,除继续为GEF提供附加指导意见和开展每4年一次的资金机制审评外,在COP8(新德里,2002年12月)上启动了关于建立SCCF的谈判,在COP11暨《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MOP1)(蒙特利尔,2005年12月)上启动了关于建立《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的谈判,并在COP12/MOP2(内罗毕,2006年12月)上基本完成了关于建立SCCF的谈判,在COP13/MOP3(巴厘,2007年12月)上完成了关于建立《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