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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方法问题及谈判进展

    作者:王灿 蔡闻佳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摘要:

    《巴厘行动计划》提到通过合作的行业方法和具体行业行动来促进《公约》第四条第1款(c)项的实施,行业减排方法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简要介绍行业方法的定义、分类和动机的基础上,本文从公约谈判和相关研究角度总结了该类方法的最新进展,并对其近期发展特点进行了归纳与评述,指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在行业减排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行业的视角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陌生的提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第四条第1款(c)项]就明确要求各方积极促进和合作发展行业温室气体控制技术——“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应在所有有关部门,包括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部门,促进和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在《京都议定书》中一方面(第二条)规定[1]“附件一国家应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以达到减少排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第十条)也规定[2]“所有缔约方应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等领域的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要合作促进有效方式用以开发、应用和传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采取一切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此类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对从行业角度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在《公约》基础上做了深化,不仅强调各方发展技术,而且强调技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并提出各方要制定、执行行业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更明确要利用行业方法增强本国行业的能源效率。在2007年底《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通过“行业合作方针和具体行业的行动来加强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国际行动”,并通过考虑“具体部门技术合作机制和工具的有效性来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行动”,支持缓解和适应行动。《巴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行业方法”,且弱化了从行业视角减缓气候变化的具体实施者,这也为近年来日益热烈的关于“行业方法”、“行业减排方案”的讨论提供了政策背景。

    行业减排方案不同于已有的基于国家层面的减排方案,而是基于行业设计的减排方案的统称。近年来,行业减排方案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世界可持续发展理事会水泥可持续行动(WBCSD-CSI)、国际铝业协会(IAI)、国际钢铁协会(IISI)等均启动了关于其行业内全球统一能效标准或CO2排放标准方面的研究和讨论;某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如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APP[3]、欧盟与其境内汽车制造商签订的温室气体减排协定[4])也开展了自愿行业减排伙伴关系的合作和行业减排标准的设定;国际能源署、欧盟与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政府和研究机构纷纷抛出了以行业减排为核心内容的所谓承诺方案,意在影响2012年后气候制度的设计。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关于行业减排方案的讨论和争论将成为2012年后气候制度谈判的热点问题之一,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博弈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 行业方法概述

    (一)行业方法的定义和类型

    行业方法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研究在行业减排方案的具体类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国际能源署(IEA)曾经对2007年底之前国际上提出的各种行业减排方案做了较为全面的文献综述[5]。在2008年9月,可持续能源服务与创新公司Ecofys也向荷兰环保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行业方法与发展”的研究报告[6],对近年来的行业方法进行了区分。Ecofys对各方案的划分标准如下:

    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或承诺,或者不具约束力的目标或承诺。

    责任主体:政府负责,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参与,或是完全由公司自行参与。

    地理范围:全球尺度,跨国尺度,或是国家尺度。

    系统边界:整个经济体,全行业,或是(多个)项目边界。

    目标类型:是政策的执行,是技术的推广和研发,是技术标准的执行,还是绝对的排放量目标,或者相对的排放强度目标。

    严格程度:是由政府自己决定,是设立“统一”标准但考虑地区特点,是项目层次相对常规情景(BAU)的减排,是国家行业中所有项目加总后相对BAU的减排,还是国家中全行业的减排。

    执行方法:完全取决于政府,完全取决于企业,事先设计好如何执行,或是完全自愿。

    与碳市场的联系:无联系,包含在碳市场中,或是额外的独立市场。

    资金机制:私营部门筹资,国际基金,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或是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