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
本文详细介绍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LULUCF)与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及森林退化的温室气体排放(REDD)有关议题的背景、谈判焦点和进展以及主要缔约方观点,综述了缔约方对现有LULUCF规则的修改建议及其对附件一国家减排目标的可能影响,并提出了针对LULUCF和REDD议题的谈判对策建议。
一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有关议题谈判进展
(一)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有关议题背景
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它不仅对全球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涉及人类社会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等社会经济诸多领域。为此,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如《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一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量化减排指标。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途径包括国内能源、工业等部门的减排和促进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LULUCF)有关活动的碳汇,附件一国家之间的排放贸易和联合履约,以及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为履行《议定书》,第七次《公约》缔约方会议制定了一系列规则——《马拉喀什协定》,其中包括只适用于第一承诺期的LULUCF规则(11/CP.7)。附件一国家利用LULUCF活动产生的碳汇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它们履行第一承诺期减排义务的压力。
在2005年召开的《公约》第十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1)上已启动了2012年后国际社会减缓气候变化的谈判。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办的《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COP13)上继续谈判发达国家2012年之后的减排指标,并邀请缔约方就附件一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途径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排放贸易和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LULUCF规则,可能包括的温室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种类,部门减排目标的制定等。
无论是从发达国家利用碳汇抵消第一承诺期减排承诺的作用来看,还是从未来两年的谈判进展来看,第二承诺期如何利用LULUCF活动产生的碳汇将是谈判的重点。
(二)第一承诺期LULUCF规则要点及对附件一缔约方履约的作用
1.第一承诺期LULUCF规则要点
(1)关于附件一国家利用碳汇应遵循的原则:①以科学为基础;②在估计和报告LULUCF活动时始终使用统一的方法;③LULUCF活动的核算不得改变《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提出的减排目标;④只考虑LULUCF活动造成的碳储量的净变化;⑤开展LULUCF活动应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⑥不能将减排义务转移到将来的承诺期;⑦LULUCF活动造成的碳汇的排放要在适当时候进行弥补;⑧剔除由于CO2浓度增加、间接的氮沉降对碳储量的影响,剔除基准年以前的活动造成树龄结构的动态变化而产生的碳汇。
(2)关于《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的合格活动及核算方式。关于第三条第4款的合格活动包括森林管理、农田管理、草地管理和植被恢复,并且这些活动必须是在1990年之后发生的。LULUCF规则还规定了这些活动的碳汇核算方式,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及减排努力分别为附件一缔约方规定了利用森林管理活动[包括国内森林管理和联合履约(JI)项目]碳汇数量的上限。由各种活动获得的碳汇核算方式如下:
①森林管理。1990年以后,如果某一缔约方通过森林管理获得的碳汇总量等于或大于第三条第3款的净排放量,可以用森林管理的碳汇弥补第三条第3款的净排放量,但每一个缔约方每年最多可使用900万吨碳,对这部分碳汇不进行折扣。森林管理活动产生的碳汇在扣除用于弥补第三条第3款的净排放量(最多不能超过900万吨碳)。第三条第4款下森林管理活动所获得的碳汇在弥补第三条第3款净排放量的剩余额与JI森林管理活动所获的碳汇数量之和不应超过LULUCF规则中规定的碳汇使用上限。
②其他管理活动。其他管理活动包括农田管理、草地管理和植被恢复三种广义的活动。对这三类活动产生的碳汇采用“净-净”核算方式。对农田管理和草地管理的碳汇不进行折扣,对植被恢复产生的碳汇乘以折扣系数0.15,但没有规定这些活动产生的碳汇使用上限。
(3)关于造林、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第一承诺期,只有造林和再造林活动是合格的CDM项目。附件一国家平均每年可利用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碳汇的上限为缔约方基准年排放量的1%。
2.LULUCF活动对附件一国家履行《议定书》的作用
第三条第4款、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碳汇使用总量占批准《议定书》的附件一国家基准年排放量的3.3%~3.9%。日本、加拿大森林管理与JI项目的碳汇使用上限分别为1300万吨碳和1200万吨碳,超过了日本和加拿大估算的国内森林管理的固碳现状。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