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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预算方案:一个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

    作者:潘家华 陈迎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摘要:

    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已有一定的科学认知和国际政治意愿。由于涉及经济代价和发展权益,现有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均难以兼顾公平与可持续性双重目标。以保证气候安全的允许排放量为全球碳预算总量,设为刚性约束,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可持续性;将有限的全球碳预算总额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满足基本需求,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公平性。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不同于分时段、临时目标的《京都议定书》途径,上述的碳预算方案是一个全面涵盖的整体性一揽子方案。然而,由于气候变化问题已泛政治化,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国际政治与外交谈判才能解决。

    一 引言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前全球热点问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和行动必将对未来世界经济和国际政治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2007年底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达成了《巴厘行动计划》,在公约下启动了促进长期合作行动的谈判进程[1],目标是到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上,就2012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达成新的协议。当前国际气候谈判的5大关键要素是:对全球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shared vision)、减缓(mitigation)、适应(adaptation)、技术和资金[2],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反映各国具体国情,公平地进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分担或排放权分配,并通过相应的国际机制保障其实施。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也面临着日益强大的国际压力。

    现有《京都议定书》模式,以1990年的排放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发达国家各自的减排义务[3]。本文跳出现有京都模式的思维定式,基于人文发展基本碳排放需求理论与方法[4],研究形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碳预算方案。该方案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气候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而且能够实现全球中长期的减排目标,是构建更为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的一个综合方案。

    二 碳预算方案的基本理念和公平含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大气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属性,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果不加以管理,将可能上演“公地悲剧”,对全球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严重影响。温室气体主要来自人类活动,尤其是大量化石燃料的燃烧。在全球能源系统仍以化石能源为主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社会发展难以避免的“副产品”。因此,为了保护全球气候系统,大气容纳温室气体排放的有限的环境容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温室气体排放权与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如土地等的产权)有本质不同。其主要表现在大气空间具有均质性特征,一旦排放就均匀扩散到大气层中,其所造成的影响是全球性的。而土地资源有级差,土地等级不同,土地收益便不同,地租额也就不同。且土地资源不存在主权争议,不涉及发展权益的分配。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主权属性尚未明确,也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通过谈判达成国际气候制度,促进有限碳排放权资源的合理使用,使全球福利最大化。

    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于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下的减缓问题已经提出了许多方案[5],其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6]。由于受到国家立场的局限,这些方案都难以兼顾公平和可持续原则,即使是为发展中国家利益考虑的方案,也难以从根本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根本利益。

    比如,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lobal Commons Institute,GCI)提出的“紧缩趋同”(Contraction & Convergence,C&C)方案[7],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以人均排放量为标准,逐步实现人均排放量趋同,最终在未来某个时点实现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这种方案从公平角度看,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虽然符合发达国家占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向低碳经济回归的发展规律,但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因此,客观上并不公平。

    巴西方案是考虑历史责任方案的代表。因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二百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应造成的,因此,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巴西方案原本只针对发达国家,后来发达国家学者将这一方案扩展到发展中国家。但是,这种基于历史责任的减排义务分担方法,只考虑国家的排放总量,而未考虑人均排放量;只强调污染者要为历史排放付费,而没有考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国当前及未来发展需求,因此,从公平角度看依然失之偏颇。

    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SEI)学者提出的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GDR)框架认为[8],只有富人才有责任和能力减排,应通过设置发展阈值,保障低于发展阈值的穷人的发展需求。该方法采用超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