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开发区和各类科技园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经验,目前,这一经验正在被用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但是,简单地“移用”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特点。
有一种关于文化产业的简洁定义,就是将文化产业看做是“创作、复制、流通文本的产业”。在这个定义中,一切文化产品都被当做包含了“文化符号”、可以进行意义解读的“文本”。根据这个定义,产业的前端是文本的原创,中端是文本的复制与传播,后端是文本的消费。在大规模复制和传播技术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产业前端的重要性凸显,文本的创作者正在成为这个产业的基础,一种新的产业集聚类型——创意集聚——正在产生。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就必须研究创意集聚的规律。
但是,创意集聚与工业集聚的区别是明显的:工业集聚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在传统工业的“福特主义”生产线上,人是附属物,被机器所控制。创意集聚是创意人才的集聚,一切设施条件都是围绕人的需要准备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其集聚的动力机制和条件都是不同的。
本文试图从文化产业的组织变迁过程中创意人员地位的变迁,分析其“集群化”的必然性和特点,以及为适应这一变化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政策性措施。
一 文化生产组织形态的发展历史:文本创作人员地位的三次变化
根据Williams的看法,文化机构发展历史经过三个时期,从事创作的人员在这三个时期中,地位不断发生变化(参见David Hesmondhalgh《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一书)。
(一)供养(Patronage,或者“资助”)制时期
这是最为古老的一种文化生产方式,由贵族“雇佣”、保护、或者支持某些诗人、画家和音乐家等,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直接的“生产”和“消费”关系。从古罗马到19世纪在西方社会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以后仍然部分地存在于一些国家。在供养制条件下,文本创作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依附性的。
(二)专业市场(Market Professional)时期
这是从19世纪开始的文化生产方式。在这个时期,各种形式的文化作品的创作者不再直接地和消费者相关联,而是通过市场的中介。这些“市场中介者”整合了各种创意产品,推动了文化生产的分工,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中介系统。在这个时期,文化的“符号创作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通过商业机构的中介作用,以版税的方式获得收入,于是脱离“供养人”,获得了某种形式的专业独立。
(三)专业公司(Corporate Professional)时期
从20世纪初开始,文化生产进入了专业公司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工业化国家休闲时间及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以现代广播、电影电视为核心的消费类电子技术的出现,文化生产中介者以及传媒通道的经营商的资本化程度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文化产品创作者直接受雇于专业公司,生产大规模供应市场需要的文化产品。在这个时期,文本创作者受雇于专业公司,在公司管理体制下享有有限的自主性。
在David Hesmondhalgh看来,20世纪50年代以来,“专业公司”进入了一个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急遽扩张的时期,不仅文化产品创作者与资助者和企业之间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文本制作者内部也开始涉及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分工。到了80~90年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始形成我们目前所见到的文化产业公司的组织形态:弹性专业公司(Flexible Corporate Professional),文本创作者与产业组织的关系开始全面变身。
二 文化生产组织形态的新变化:从专业公司到弹性专业公司(Flexible Corporate Professional)
如果说“专业公司”时期是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黄金年代(法兰克福学派正是在这个时期提出对美国大众文化是一种“文化工业”的批判),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福特主义”时期典型的公司形态,那么“弹性专业公司”就是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阶段,一种文化产业发展的“后福特主义”时期的典型公司形态。
这一转变的基础是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将大规模复制技术“个人化”了,以前必须依赖于大规模资本密集投资才能形成的复制与传播能力,现在个人就能轻易掌握;以前资本对文化生产的垄断,现在被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的个人颠覆了。以“大规模复制与传播”为特点的传统文化产业,逐渐为以“大规模定制与互动”为特点的新兴文化产业所取代。公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