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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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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过去与现在的中国家庭

    作者:弗里德曼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我们借以了解中国家庭的西方文献,在“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这一论题上有着极为不同的看法。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表述当然是正确的。在任何社会中,家庭都是产生个体和更广泛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家庭在生产个体的同时,通过社会化让个体接纳行为所需遵循的准则,而这些准则是他们今后立身处世的基础。因此,家庭是社会的基础。

    我们借以了解中国家庭的西方文献,在“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这一论题上有着极为不同的看法。[1]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表述当然是正确的。在任何社会中,家庭都是产生个体和更广泛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家庭在生产个体的同时,通过社会化让个体接纳行为所需遵循的准则,而这些准则是他们今后立身处世的基础。因此,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但与其他社会相比,这点在中国社会并不十分明显。人们之所以认为“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往往出于以下两个原因:或是由于家庭为社会整体提供了运作的模式,整个国家可以被视为一个庞大的家庭;或是由于家庭关系的力量超越了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关系。

    关于这些观点有许多版本,既有浅显幼稚的,又有深奥诡辩的。一种对中国社会的简单解释就是,将皇帝视为由整个帝国组成的庞大家庭的家长。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政体所呈现的良性独裁体制(benign authoritarianism),就像一个既严厉又细致周到的父亲管制着一群宽容和虔诚的孩子。关于家庭在中国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更具有技术性的论述,是认为家庭具有限制人们与其他家庭的成员进行经济交易的力量。

    这些混乱的观点背后隐含着一个错误:将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和亲属群体区别开来。我们很容易证明,在中国是亲属群体将一大群人联系在一起,并在很大程度上对政治、经济、宗族行为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但家庭的领域主要是在家庭内部的生活,是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领域,是炉膛、孩子、婚姻等所在的领域。而亲属关系则有一些不同。在家庭之外,中国人受到通过血缘和婚姻关系与其发生联系的人的权利和责任的束缚。这种关系只能够通过男性延续并形成特殊的亲属关系,并可能形成更大范围的、更有组织的父系继嗣群体(patrilineal descent group)。在许多文献中,这类群体常被称作“氏族”(clan),但是现在这种群体变得更为普遍了,更令人满意的说法是“宗族”(lineage)。[2]

    在中国农村,尤其是东南部农村,地域性宗族覆盖的地域非常广,包括一些大村子,有时甚至包括县城。不可避免地,宗族成员中有些人非常富有,有些人却很贫困;有些人是学者,有些人是文盲;有些人活跃在政治社会中,有些人仅仅是无权无势的乡下人。但是由于同属于一个宗族,他们有时候表现得好像一家人。如果错误地这样看待他们,那么就会对他们习惯行为上表现得不像一家人感到非常困惑。比如说,富人剥削欠他钱的同族人,或是年老者因为自己的社会地位较高就要求同族的年轻人对自己尊重顺从。一个宗族并不是一个家庭。

    让我们把问题改成是什么力量将亲属关系凝为一体。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在过去100年都是一个帝国,这样我们要回答前面的问题,只需要分析亲属的凝聚力和价值观如何融入政治、经济秩序中。这种秩序要求个体效忠于国家并且参与广泛的经济体系的活动,尽管这种经济体系中农业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的角度看,一个人对于国家所需尽的义务是需要通过亲属关系来确认和调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个人要履行从尽孝道到服丧的义务时,就会减少他们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如果官员的父母过世,那么他在服丧期就应该停止工作。成文法律都非常重视人们之间密切的血缘关系,根据法律这些人之间休戚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合法地为特定的亲属隐瞒罪行(叛国罪、谋反罪除外),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他们或是一同逃避惩处或是一同接受处罚。有的时候,尽管只是对某个人的指控,但是通常也会变成对所有近亲的指控。整个体系都内置着这样的原则,父系近亲间存在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不同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优先权利(priviledged right)的结构,可以从服丧的义务和通过服丧的仪式所表现出来的亲属之间的关系看出来。因此,法律中明确规定服丧的等级、服丧的时间和服丧的着装等。

    然而站在国家的角度,一个人是属于和国家对立的基本亲属关系责任(primary kinship duties)所构成的网络。但国家把亲属关系单位(kinship unit)作为其总控制体系的一部分,一个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是通过他作为亲属关系单位的成员而实现的。家庭是最明显的例子。儒家强调大家庭(complex families)和把法律权力授予家长,目的是阻止大家庭过早分裂瓦解,因为它们是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