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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能得到住房?——后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城市产权的再协商
    ——后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城市产权的再协商369920

    作者:戴维斯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最大规模业主的国家。因此,在城市市民和国家机构都积极地对产权进行再协商的后社会主义中国,关于离婚后“谁能得到住房”的决定已不再是只发生在不幸家庭中的小事,而变成日益常见的大事。

    城市夫妇在当代中国组建家庭的环境已经完全不同于毛时代末期。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罕有自有住房,用人单位将住房作为一项福利进行分配,已建立的家庭声称他们的住房都是通过要求官僚机构再分配(bureaucratic redistribution)获得的(Davis,1993)。[1]30年后,大部分城市夫妻都成了业主。在2005年只有8%的城市夫妻租用公房,另有12%住在私人出租屋里头(2005年全国1%抽样人口调查,2005:表11-7a)。因此,这个时候夫妻两人往往致力于如何攒钱付首付买房,而不是基于年资苦苦排队等一套公租房。从1998年中央政府宣布福利分房结束到2005年全国1%抽样人口调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最大规模业主的国家。因此,在城市市民和国家机构都积极地对产权进行再协商的后社会主义中国,关于离婚后“谁能得到住房”的决定已不再是只发生在不幸家庭中的小事,而变成日益常见的大事。

    之前关于新兴商业化或私人化工作场所的产权分析(Oi & Walder,1999;Putterman,1995;Upham,2009)强调容忍模糊产权(fuzzy property right)的意愿是怎样成为经济增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实际上成为中国经济“走出计划经济”的最优路径(Naughton,1995)的。在我早期关于继承纠纷的著作中,同样发现法律和大众不仅能够容忍模糊产权的逻辑,而且在处理纠纷时来回运用市场与非市场的假设(Davis,2004;Davis & Lu,2003)。例如,夫妻离婚时,产权争端总是集中在双方的住房上,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半分的处理原则。再者,自2004年以来,房价上涨速度远超过工资涨幅。房子不仅已经成为夫妻最贵重的财产,而且再买一套非绝大多数家庭所能负担。因为大多数离婚夫妇有且仅有一套住房,围绕着这共同住房的产权纠纷,正如有关工厂和农村土地的去集体化的纠纷一样,是理解逐渐形成的后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重要切入口。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城市夫妻鲜有离婚者。[2]其中一大障碍是保守的司法体系致力于维持社会稳定,另一大障碍则来自用人单位对城市房产的控制。毫无疑问,在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住房极其紧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倾向于保持住房的完整。再者,法院会要求离婚申请人首先从双方用人单位获得许可文件,单位自然会试图去说和这些关系并不和睦的夫妇。

    如果说1978年后有关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框架并没有改变,那么住房产权纠纷可以看成是房产私有化和业主激增所带来的结果。不过,从1980年到2003年,有关离婚和婚姻中的产权诉求(property claim)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进行了大幅修改。1980年的《婚姻法》使离婚变得容易,2001年的修正版对于婚姻中个人财产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定义,并引入了经济补偿的条款(见下文中对于法律修正部分的进一步讨论)。同样重要的是,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有关取消用人单位(或村长)阻止离婚诉求的权力的规定。因此,一旦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监护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只需到当地民政局签署协议便可解除婚姻(Palmer,2007:676)。[3]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更,使得离婚率随之上升,越来越多的夫妇绕过法院直接到当地民政局去解除婚姻。较之1978年,2008年的粗离婚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4]逾70%的离婚在法院外解决(见图1和图2)。另外,对“协议”的日益依赖意味着,要理解“谁能得到住房”,研究者不仅应该关注重要法条和行政法规,而且应该进一步探究那些指导个人诉诸法院或起草协议的非官方逻辑(unofficial logic)。[5]

    图1 中国的离婚数和粗离婚率(1978~2008)

    图2 全国不同部门许可离婚的数量(1980~2008)

    为了把握这些非官方逻辑,这项有关离婚争议的研究是基于2004~2008年我在上海和北京组织的24次焦点小组访谈的记录。焦点小组座谈在研究法律纠纷中并不常用,但我发现这种方法可以为动态的道德争论提供洞见,这是在法院文件中或通过标准化的调查工具难以捕捉到的。更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焦点小组座谈的参与者能在其他参与者的质问中进一步详细说明自己的理由,这些记录使研究者能“听见”道德争论的发展。因此,焦点小组座谈记录有助于在早期研究中揭示这些多重甚至有时矛盾的逻辑在促进中国法律实践和表达模式的演化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一 产权的私有化、商品化和资本化

    当定义和评价产权制度的区别时,学者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