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模式,在20世纪中后期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成长。社会企业由于兼具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双重特性,被认为是当下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创新形式,受到广泛关注。
社会企业领域广泛,在社会组织以市场机制获取收入来源、小额信贷、以解决失业问题为目的的合作创业等方面尤为突出[1]。近年来,社会企业在农村扶贫、就业、公共产品、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社区重建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2]。受西方影响,社会企业于21世纪初在中国兴起,与其相关的实践探索和学术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学者们尤其是国内[3]学者关于社会企业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了解国内社会企业研究的整体进展,加深对社会企业的理解,促进社会企业发展。
一 社会企业的概念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企业的概念内涵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概念的提出,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认为社会企业概念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4年在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并在1999年提出更为完善的定义,即“任何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它依据的是企业战略,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且它具有一种为社会排挤和失业问题带来创新性解决办法的能力”[4]。
虽然社会企业实践在西方国家已存在20多年或者更长时间,但由于西方各国对社会企业认识及实践上的差异,无论是在学术领域还是在实践部门,对社会企业的理解远没有形成共识。[5]在欧洲,更多的是从社会经济范畴来定义社会企业。Antonio Thomas认为社会企业是第三部门的要素之一,是社会经济的另一种形式。欧洲委员会将社会企业视为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组织,是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在美国,对社会企业的理解侧重于 “社会企业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即为社会利益而实践的企业行为。如:Dennis R.Young认为,社会企业以促进社会进步或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为目标,采用的是企业方案;J.Gregory Dees将社会企业视为在纯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与纯营利组织(私人企业)之间的连续体,即著名的“社会企业光谱”[6]。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关于社会企业的研究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多,但与国外丰富的研究成果相比,国内研究不论是规模还是深度上都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对社会企业概念的界定也远未达成共识。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领域、研究优势为社会企业做了不同的界定。
综合来看,国内学者对社会企业的界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将社会企业视为“第三部门”的经济社会范畴,强调社会“第三部门”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运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或福利[7];第二类将社会企业界定为企业组织形态,强调其社会公益特性,即将企业社会责任内生于企业商业模式中,或者将其界定为将社会目标和商业活动结合起来的企业[8];第三类则将社会企业视为介于非营利组织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创新,具有边界模糊性,即它既处于企业的外围边缘,又处于纯粹公益组织的外围边缘,因此,社会企业既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可以理解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9]。
正是基于社会企业的这种模糊性,社会企业研究与发展中心在其2009年发布的《中国社会企业调查报告》中认为,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可以采取一种比较宽泛的界定,即“如果组织采用商业模式和创新的资金筹集方法,并善于探索,整合一切可用的资源,无论是政府的资助、捐赠或是自己的商业运作,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社会企业”[10]。
(二)社会企业的特性
尽管研究者对社会企业概念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但社会企业兼具社会公益性(又称为社会性或社会目标)和企业性(又称为经济性或经济目标)的双重特性却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可。
1.社会企业的社会公益性
在借鉴、吸收西方学者社会企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内研究者对社会企业的社会公益属性的称谓各异(如社会价值、社会使命、社会目标/目的、社会性、公益性等),但表达的意思是明确而一致的。
综合来看,学者们对社会企业社会公益性特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种:一是将社会企业的社会公益性等同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如王名等人认为,社会企业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