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一 相关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面对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场、政府以及传统第三部门均会出现失灵现象。作为一种“社会事实”,不仅从第三部门内部衍生出一批社会企业,而且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传统意义上的公私部门之外,也涌现出一些社会企业。这些社会企业不仅能直面这些社会问题,而且通过社会创新、社会变革等着力解决这些社会问题,起到了非凡的效果,并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1]尽管对于社会企业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一些异议,但通过对社会企业的梳理,下述的两个基本维度学界基本上能达成共识:首先,社会公益目标。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形态的社会组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组织。社会企业是基于社会公益目标而生成的,例如定位于解决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而不是以企业利润作为首要目标。其次,基于经济风险的商业化运作。社会企业既不同于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等。作为企业,它需要讲究成本和收益的核算,甚至需要适应市场化、商业化,因而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
可以看出,社会企业是借助于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社会产品、社会服务。在价值理念上,社会企业必须具备“社会理性”,即最终是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不是为企业股东、政府等部门利益服务。而在运行方式上,社会企业不是靠财政拨款,也不是靠慈善机构捐助,而是通过成员的自助、合作、互惠来促进企业的运转,因此在资金的来源、增值以及分配等问题上必然涉及经济核算问题。同时,由于社会企业往往是嵌入在市场体制之中,所以必然具备一定的“经济理性”,我们可以称之为过程中的企业理性,包括成本核算、内部治理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等。市场化进程中,社会企业的出现无疑是企业组织、政府组织以及第三部门之外的一朵奇葩,它是通过自主治理来解决社会领域自身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企业的公益目标和其企业理性之间如何协调这一问题,这可能是目前考察和研究社会企业实际运行的一个重要视角,也是社会企业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对于社会企业而言,完全服膺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理性显然背离了社会企业的本意。而不考虑经济风险和企业的场域规则[2],社会企业显然会“入不敷出”,也不可能可持续发展,即使通过接受外来援助等方式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可能会被相应的权力所挟持,失去其自主性,也会背离社会企业的本意。社会企业目标的“社会理性”和手段的“企业理性”是否能够兼容显然是社会企业所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可以说,能够“叫好”又“叫座”是社会企业存续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借助于孟加拉国尤努斯教授创办的格莱珉银行为个案来对此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 案例: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简介[3]
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由孟加拉国的尤努斯博士创办。1976年,格莱珉银行在孟加拉国的乔布拉村诞生,并于1983年正式转变为一家银行。这家银行几乎不同于孟加拉国以及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任何银行,因为它并不是基于纯粹盈利逻辑的商业银行,而是有着“传统的浓郁的人文关怀情结”,它只向底层民众借贷,其中绝大部分为妇女,银行只为这些穷人服务,穷人们真正拥有这家银行,所以它又被称为乡村银行以及穷人银行。如今,格莱珉的“股东们”(贷款者)拥有银行94%的股权,只有6%为政府所拥有。
这家“穷人银行”直接为穷人提供低利率的贷存款服务,以帮助他们走出贫困。但这家“穷人银行”并不能被称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慈善机构[4],因为它的贷款几乎全部是由银行内部资源提供。格莱珉银行的待偿贷款全部收自自有资金或由存款储蓄提供。68%的存款来自银行的贷款者,仅存款储蓄已达到待偿贷款的97%,如将自有资金与存款储蓄两项相加,则达到待偿贷款的130%。
到目前为止,格莱珉银行已经拥有650万客户,他们中的96%是妇女。按照格莱珉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该银行向71万余个村庄派驻了2226个分支机构。随着自身的发展,格莱珉银行亦开发了其他为贫穷人士服务的信贷系统。格莱珉模式在50个国家得到了成功复制,如菲律宾的ASHI、Dungganon和CARD项目,印度的SHARE和ASA项目,尼泊尔的SBP项目等。这些项目实施后,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可以说格莱珉创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