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一 导论
过去数年间,有关社会企业的讨论与实践在中国悄然兴起,在就业、扶贫、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社区建设、环保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1]从其发展路径来看,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源于国内外、跨部门、多重因素的驱动,其中主要的作用因素包括: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体制的社会化、市场化;公民社会部门在众多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凸显化;企业社会责任逐步主流化;社会创新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逐步常规化。[2]
尽管社会企业实践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相关的学术研究并不多见。2007年以来,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国内社会企业的经验研究。[3]其中,多数文献或从宏观角度梳理与社会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社会情境,或通过案例研究描述单一社会企业的发展概况。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中缺乏对社会企业内部管理以及运营状况的微观研究。其中,社会企业的治理成为一个亟须深入研究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本文旨在从国际比较的分析视角,弥补这一研究空白。
广而言之,治理是指对某一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时具备的制度体系和行为过程。Hasan等认为,“治理重点关注组织的决策方式、实施决策的监督方式、实施效果的评估方式”[4]。与上述一般意义上的组织治理定义不同,学者在定义社会企业治理时往往会采用多元利益相关方的视角。例如,Mason将社会企业治理定义为一种“在理事会层面发生的战略型、运作型领导行为,这种领导行为能够使组织的受益人群、管理层、投资方以及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共同实现组织社会价值的创造和最大化”[5]。
与此同时,治理通常被理解为一种复杂的并且在时间、空间上具有特殊性的概念。换言之,有关治理的规范体制和实践过程直接或间接地可能受到一系列情境因素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学者发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社会企业通常具备如下典型特征:高度自治、社会性所有制模式、参与式、民主化、拥有多元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治理模式等。[6]与此不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组织通常对政府具有较高的依从度,社会企业因此较少体现出高度自治、广泛参与的治理体系。例如,Karthikeyan的研究发现,在亚洲和非洲的合作社组织多数是由政府组建的社会发展组织,因此在组织治理上也存在较明显的政府依赖。[7]
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类似,中国的第三部门组织因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监管,而在资源、人事、组织运营上面临独立性、自主性受限的局面。[8]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与西方的自治、民主模式可能存在显著差异。Ding的研究发现,中国第三部门组织的治理往往受到以下外部因素的显著影响:公众认知与支持、良好的政府关系、公众监督(主要来自媒体和政府)。[9]然而,社会企业在我国的新近发展带出一个问题,即以公司和合作社方式注册的社会企业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显然具备很多的自主空间,这类社会企业的治理过程是否孕育着组织治理自主性、民主化的新趋向?简而言之,社会企业自身在组织类型、法律形式、所有制性质上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提醒我们我国社会企业的治理领域存在一系列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不同类型社会企业在治理结构上存在哪些差异?在现实层面,哪些利益相关方参与了社会企业的治理过程以及是如何参与的?社会企业的理事会在结构上具有何种特征?我国社会企业的治理模式与西方模式存在哪些异同?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分析大量经验数据,回答上述问题。
本文的分析基于笔者于2009—2012年通过质性案例研究收集的数据。笔者采用“战略抽样”(strategic sampling)[10]的方法,选取了38家各种类型的社会企业[11]作为“关键个案”(critical case)[12],试图通过比较分析来验证、质疑和扩展现有相关理论。具体而言,笔者采取两种方法收集数据:其一,对38 家社会企业的文献资料(组织章程、年度报告、理事会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媒体报道等)进行系统收集;其二,对其中14 家社会企业进行了深入案例研究,对参与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多种利益相关方(包括创建者、理事会成员、经理层、一般雇员、受益人群)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
二 社会企业的所有权模式
从理论上说,所有权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