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
“遗产与人类一样古老。”[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古老智慧、丰富多彩的舞蹈文化。
国务院已公布的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传统舞蹈”共有111项,包括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宗教信仰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六类,这些传统舞蹈往往与一定的民族和地区的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形式完整、个性鲜明,具有传统的审美特征和文化属性,但由于生存环境等因素的改变而濒临消亡,需要我们及时地抢救和保护。
随着名录“退出制度”和传承人考核评审制度的相继实施,2012年的传统舞蹈保护工作迈入了实质性的保护阶段。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仍在不断探索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希望寻找到传统舞蹈保护、传承、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途径。本文从“保护情况”“研究情况”“问题与展望”三个方面,对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回顾与报告,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保护情况
(一)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情况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入选情况
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共计498人。与前三批相比,第四批传承人的评选工作速度明显放慢,人数也相对减少。为了力求做到名副其实,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门槛一直在不断提高,许多项目的传承人需经历一段相当长时间的自我提升,才能从县级、市级、省级,一步步成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传统舞蹈类项目传承人共有49名,占名录总人数的10%。遍及24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详见表1所示。
表1
续表
续表
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介绍,第四批的代表性传承人与之前相比有明显年轻化的趋势。前三批评选的传承人大多是老一辈大师,他们虽技艺超群、德高望重,但年龄偏大。而此批次的传承人很多为五六十岁,年富力强,为该行业的“当家人”。[2]但纵观表1不难看出,传统舞蹈类传承人大多年迈,藏族传统舞蹈得荣学羌的传承人格玛次仁已经82岁高龄,49位传承人平均年龄接近70岁,其中八旬以上的老人有5位,占总人数的10%以上。显然,传承人老龄化仍然是困扰着传统舞蹈保护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国务院已公示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传统舞蹈传承人共有177位。他们是传统舞蹈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各自掌握着传统舞蹈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精湛技艺,因此,保护好代表性传承人是活态保护与活态传承的关键所在。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传统舞蹈项目的调整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查和督察组结合的督查工作,对105个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处理,这标志着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动态化管理有了实质性开端。
在被调整的97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中,传统舞蹈类项目有5项保护单位被调整。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的项目保护单位名单中没有传统舞蹈类项目。[3]详见表2所示:
表2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入选情况
2012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申报虽然暂缓了脚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仍陆续公布了省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其中,海南省将已公布的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废止原公布的海南省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名录,将名录缩减为72项。详见表3所示:
表3
此外,宁夏于6月公布了第三批省级名录,因数据不详,在此不赘。山东省在年末对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