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
继2011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2012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 保护概况
2012年2月2日,我国文化部颁布《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1],在肯定和推动生产性保护方式的前提下,为传统技艺等适用于生产性保护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行政支持与监管,旨在推动此类项目的健康的活态传承。
(一)名录概况
1.国家级名录情况
截至2012年,国务院已公布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其中传统技艺类共计212项;并且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1488人),其中传统技艺类传承人共计214人。
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名单,共计498人,其中传统技艺类传承人达112人。就名单本身而言,此次的信息比之前的三批名单更为完整,能同时体现传承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掌握的技能以及所属地区。与前三批相比,该批代表性传承人的年龄分层更明显,以花甲或古稀老人为主的结构正在改变,其中20世纪60年代出生的传承人有32人,70年代出生的有4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传承人“年轻化”的趋势。
2.省级名录情况
同年,各省、市、地方继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的建设。名录方面,详见表1。
表1
传承人方面,详见表2。
表2
续表
这些名录和名单继续展现出各省、自治区各族人民在日常生活和劳作中创造各种建筑、制造器物、绘画、艺术创作、饮食制作等传统技艺,体现了对创作者及其生活智慧与高超技艺的尊重。同时也体现出地方政府贯彻执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技艺项目进行调查、保护和传承,促进地方文化多样性传承的决心。
(二)行政法规、政策的颁布与实施
1.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设
继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来,2012年2月2日,文化部颁布《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该《指导意见》指出,虽然目前生产性保护方式仅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炮制的领域内实施,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重要作用,并且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以期更加深入推动传统技艺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
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从政府管理的角度,针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特点推出了相关政策条例。例如,山西省调研发现,山西部分地方、部分部门存在重利用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破坏比较严重。不少传统手工艺品制作技艺被机械取代,造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3]。此后,9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山西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省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他五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列入该条例,正式得到法律保护[4]。此外,12月,山西省文化厅还利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主题为“依法保护、重在落实”的条例施行宣传活动[5],旨在推动宣传和贯彻《山西条例》。7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重庆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重庆条例》也体现了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科学更具体的保护措施,“鼓励……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时强调要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6]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