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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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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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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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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作者:王静波 柳长华 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摘要:本报告分“保护工作概况”“学术研究状况”“本年度传统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态势”“总结、问题与展望”四个部分,对2012年传统医药保护方面的各项工作进行回顾与总结。

    传统医药,顾名思义,与现代医药相对应,通常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医药经验和技术,或指现代医药以前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医药经验和诊疗技术。作为人类认识自然与自身,用于维护自身健康的一种智慧成果,传统医药的价值早已得到世界承认。1991年12月12日,42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聚集在北京,召开国际传统医药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为主题的北京宣言,并建议每年的10月22日为世界传统医药日。过去,人们所重视的往往是传统医药的医用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的出现,使人们开始重视传统医药的文化价值。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类,“传统医药”无疑是这一类别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从2006年我国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医药”便是十大门类中的一类。至今,我国已有26项传统医药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与其他类别相比,其数量偏少,但已基本涵盖传统中医中重要的疗法、中药炮制方法及11种少数民族医药。自2009年起,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在中央政策文件的扶持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大形势下,近几年来,我国的传统医药事业抓住机遇,发展迅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也卓有成效。2012年,这种良好的势头得以保持。本报告分“保护工作概况”“学术研究状况”“本年度传统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态势”“总结、问题与展望”四个部分,对2012年传统医药保护方面的各项工作进行回顾与总结。

    一 保护情况

    (一)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调整与公布情况

    2011年5月,国家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与前两批相比有所“瘦身”;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有学者称,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重申报、轻保护”的“炽热期”进入了开始理性反思、科学保护的“后申遗时代”。[1]为约束和惩治传承或保护不力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而9月,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明确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将建立退出机制。2012年10月,以上措施得到落实,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针对所涉及的105个项目保护单位所面临的不同情况,采取调整、批评与限期整改、撤销三种不同措施。其中,提出批评限期整改的保护单位有2个,而苗医药癫痫症疗法项目的保护单位湖南凤凰县龙玉年苗医药诊所为其中之一。[2]

    2012年12月,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公布,入选传承人共498人,其中传统医药类传承人21人,他们传承的项目有葛氏捏筋拍打疗法、王氏脊椎疗法、东阿阿胶制作技艺、藏药炮制技艺、蒙医正骨疗法等,其所传承项目属于中医诊法疗法或制剂方法的占13人,而传承藏药、蒙医、苗医、回医、彝医、维医药等少数民族诊法或制剂方法的传承人有8位。这一批名单中,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数目占各类传承人总数的4.2%,回顾前面几批国家级传承人名录情况: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带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数目为29人,各类代表性传承人总数为226人,所占比例为12.8%;按此计算,第二批所占比例为24∶711,即3.3%;第三批为=0。

    我们发现,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数目在国家级传承人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偏低,即使将每一次申报工作重点可能不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方式有所差异[3]的情况考虑在内,我们还是可以推断,与其他类别比较,传统医药类的处境相对弱势,可能存在更大的传承危机,政府需要予以更多关注。

    2012年,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了所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见表1、表2。

    表1

    表2

    (二)政策与法规情况

    1.政策性文件与措施

    200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