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
一 2012年概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发展与新问题
距离2001年昆曲成功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已经过去整整11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也在这段时间内从一个拗口的术语转变为全民熟知的文化热词。随着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度的不断上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讨论与实践也在增多。究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需要走向何方,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有着怎样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之间到底存在着何种交集?一系列富有时代性的话题也正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焦点。
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蓬勃发展却不是孤立发展的文化现象,他还受到其他环节的深刻影响,包括监督、教育和传承人保护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有着重要意义,这些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基本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认定业已形成初步体系:从纵向划分,包括了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四级名录;从横向而言,主要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产性保护基地等(表1)。在这一阶段中,“申遗”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的关键词,能否被认定为某一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讨论的重点话题。但在“后申遗时代”,情况渐趋发生了转变,各界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成功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如何得到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其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监督机制便是在这一现实语境中孕育和提出的[1]。同时,监督机制的出现也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领域问题频出的现状密不可分,多年以来“重开发,轻保护”屡见不鲜,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成功“申遗”便意味着死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经费难以用到实处等现象层出不穷。
表1 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认定体系
因此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强,主要包括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等角色的监督,而监督机制的存在,首先是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首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被确立。在此前只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少数文件基于专家和部级联席会议等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做出过规定。2012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山西、广东、湖北和重庆等地陆续出台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中均提及到了监督问题。
伴随着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在2012年开始得到了一定落实。2012年9月,文化部首次对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和凤凰县龙玉年苗医药诊所两家履职不力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批评和限期整改,并对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和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六家予以了撤销处分[2]。这是我国在“后申遗时代”首次真正落实了监督机制,并体现出了对实施退出机制的坚定决心。
但当前的监督机制基本上围绕着政府的官方监督而展开,诸如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在未来,丰富和完善监督者来源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并最终形成类似“全民监督”的结果。
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机制,无疑为其在文化产业开发的过程中构筑了一道保护墙。文化产业要求商业化的导向,并且重视赢利效果,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开发应当严格纳入政府调控范围,确保市场功能的发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能够取得协调和平衡[3]。亦即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唯有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才能在规范的轨道上得到可持续性更强的发展与延续。
(二)多方力量推动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这已经从法理层面规定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