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公然打出旗号主张就业职业歧视的很少,但就业职业歧视是普遍存在的。在大多数华人和国际主流社会中认可的中国境域之内,中国大陆、台湾、香港(这里之所以没有述及澳门,仅仅是因研究者没有机会对澳门作考察而已)由于发展的路径不同,所采用的法系不同,而导致今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文明质态不同,因此,在就业职业歧视方面所表现出的情状、问题,及政党、政府、企业、工薪阶层、工会及非政府组织等各方面对其回应也就不同。
包括就业职业平等权利在内的劳工权利和人权实际上是基于同一价值理念且在内容上有许多竞合的——尽管它们可以被分别论述和规定——当对整体的人权的认可、尊重和保护有所欠缺时,作为劳工权利和人权的组成部分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往往也会因其关联权利的欠缺,而难以得到良好的和有效的保障。
制度构架及其演化过程
1860年之前的中国,在东亚,是一个以朝鲜、琉球、越南为属国,影响波及日本、东南亚及中亚的帝国。
清虽由仅占全国人口0.0025%的满族统治,但在制度、文化上接续了2000余年的传承:(1)一种地处东亚、以汉文化为标识的农耕文明中的亲缘关系和拟亲缘关系作为社会的基础构架,使家庭—家族、乡里、行业和国家,甚至是包括秘密会社,均表现出一种具有同构性的社会组织形态,共同遵循一种基本的伦常理念和行为规则。
(2)一种双向作用——个体小农家庭组织结构和规制的社会政治化和制度化,与君臣、官民关系的伦理化(特别是官的角色的伦理化)——成就了独特的复式结构,表现出在亲缘关系中的传子和在拟亲缘关系中的用贤。在此基础上,包括户、田、兵、役、税、婚、礼在内的户制度和包括职责划分、级别划分、职务设置、编制定员、选举、考试、任免、考核、监察、升迁奖惩的官制度得以成形。
需要辨析的是:中国传统社会虽不存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与政府对应的市民社会,却存在一个与国家在理念和规制上均为一体的民间社会。正是前述这种国家和民间社会(甚至包括秘密社会)在理念和规制上的一致性,形成了由国家与民间社会三大系列组织(即前述的家庭—家族和乡里、行业)共同构建的双重统治格局(张研等:《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并由此显现了在这种民间社会中并不存在后来外部话语所说的“自治”,却存在一种自组织的机能;士绅阶层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中间层和民间统治精英是一个开放的、上下流动的群体(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
至少在1683年以后,现在的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同在清王朝的统治之下。
1842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1842年《江宁条约》(今称《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60年《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新界99年],至1997年主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回。
1895年,台湾成为日本殖民地,至1945年主权由当时国民党政府收回。
而中国大陆本身,则在1911年结束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中华民国。1912~1928年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28~1949年为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1949年至今,为共产党主政时期。
由此,需要分别来看中国大陆、台湾、香港1842年之后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文明质态。
香港,1842~1997年由英国统治,在制度上是处于虚君共和制的宪政之下的殖民地。
此前,英国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复通过《王位继承法》,一种国王“统而不治”、议会与内阁相制衡、司法独立的制度渐成;首相组织和主持责任内阁,政党通过选举控制内阁和议会。
有着155年作为英国海外殖民地历史经历的香港,在制度构架及基础理念上会受到英国的什么影响呢?1997年回归中国的香港人自己认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大都会,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拥有一个相当健全的法律制度’”(陈弘毅等,2010年)。这种法律制度使曾处于边陲的小小渔港,汇聚了语言(粤语、潮州话、客家话、普通话,以及英语等)、社会身份和生存方式不同的人群(包括50余万外国人,约占香港居住人口的7%),成就了金融、海运、房地产、服装加工、旅游等诸多产业、教育及电影、演艺等均十分发达的、在世界层面不可小视的地区。
由此,我们须细察明辨这种法律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