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在过去数年间,有关社会企业的实践已在中国本土悄然兴起,这些社会企业已开始在就业、扶贫、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一定的功能,尽管从现实来看,中国(内地)的社会企业在其发展中面临一些困境,包括自主性受限、社会创新精神不足以及社会认同感缺乏等,但随着公民公益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创新机制的推进,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契机,其中,具有自主精神的创业型社会企业或将成为中国社会企业的引领。
>Over the past few years,the practices of social enterprises have emerged in China. These enterprises have already played certain roles in the fields of employment,poverty alleviation,social services,etc. From a practical view,although social enterprises in mainland are facing some developmental predicaments,including limited autonomy,inadequate spirit of social innovation,lack of social identity and so on.,with the enhancement of civil consciousness and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innovation mechanism,there still exists some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The entrepreneurial social enterprises with independent spirit will become the lead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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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2006年,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1](Yunus)因其创办了著名的社会企业——格莱珉银行而被授予了诺贝尔和平奖,其后,社会企业家以及社会企业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一些有志于社会使命的社会企业家不断拓展社会企业的创新领域,研究者们也同样对这样一个不同于政府、市场以及传统非营利组织的新型组织加以了持续探讨,以至于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社会企业都成为了热门话题。
当然,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并不是最近才生成的。早在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中所提到的贫民习艺所就可视为社会企业的最初构想雏形;而“社会企业家”(Entrepreneur)这个概念源于法语,意为“从事者”,两个世纪前由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迪斯特·萨伊首先使用,它“意指一类特别的经济参与者,他们并非单纯的企业创办者”,而是“那些将经济资源从较低的领域转入有更高生产力和更高产出的领域的人们”,经济学家约瑟夫·A.熊彼得则在创新的意义上将这些通过“创造性的破坏”带来重大社会经济进步的企业家称之为社会企业家(戴维·伯恩斯坦,2006:2)。1844年,工业革命的到来催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企业——一家由28名纺织工组建成立的互助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社不同于无偿的慈善救助、救济方式,也不等同于市场中的商业组织,而是运用准市场的供给模式为工人们提供了价廉的食物,解决了工人的用餐问题。
19世纪末,英国和欧洲大陆更是产生了大量互助性的合作社,20世纪80年代以降,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一些福利国家(尤其英国)为了应对公共财政的支出困境,政府开始大量削减对福利事业的资助,[2]在政府减少对福利事业支出的同时,在公共部门内部鼓励和尝试市场化的改革,包括鼓励私人捐助非营利组织,把原本由政府掌控用于公益福利事业的资金放归民间按市场规律运作,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社会改进的空间(胡馨,2006),另外在英国等国家,政府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极力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导致了社会企业目前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
目前尽管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各个国家也存在不同的模式,[3]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企业已经成为了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借助于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在1999年的组织报告里是这样界定社会企业的:
任何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它依据的是企业战略,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且它具有一种为社会排挤和失业问题带来创新性解决办法的能力。(OECD,1999)
而从现实来看,在国外,无论是解决就业、扶助贫困、促进弱势群体的自主性成长还是改进和完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包容等方面,社会企业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例如,在社会企业较发达的英国至少有5.5万家社会企业,占所有企业的5%,每年对GDP的贡献达84亿英镑,大约占英国GDP的1%,从业人员达47.5万人,还提供了30万个志愿工作岗位,成为解决弱势群体就业和扶贫的重要力量(杰米·巴特利特、莫利·韦伯,2007),这些社会企业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还带来一定的“溢出效应”,正如一位英国地方官员所说:“向一位优秀的私人承包商支付1英镑,如果幸运的话,你就得到1英镑的服务。向一家社会企业支付1英镑,你会得到1英镑的服务、10便士的社会包容和10便士的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社区内资源循环利用所创造的利润。”(于晓静,2012)而对于这种能带来增量改革的新型的组织形态,管理大师德鲁克预言道,社会企业有可能成为后资本主义时代发达经济体中真正的“增长部门”。
近年来,深受域外社会企业实践和理论的影响,我国学者也对社会企业诸多议题展开积极的研讨,[4]相关的政府部门、基金会组织、社工机构、“民非”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有志于社会公益的创业者也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从社会实践来看,我国既有体制内原本存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福利企业等类社会企业,也生成了像深圳参友集团、欣耕工坊、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多背一公斤、羌绣等新型创业型社会企业,这些中国式的社会企业引起了很多争议,[5]另外我们认为本土的这些组织确实具备和西方社会企业类似的功能的话,那么这些本土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