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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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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一项实验性研究——“自我”如何成为公共服务的主体?
    ——“自我”如何成为公共服务的主体?

    作者:罗红光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

    “福利经济学”倡导者(以阿马蒂亚·森为代表)提出:福利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在物质上给予人们一种东西,而是给予受助群体某种生产能力,即“为工作的福利”(welfaretowork)论。改革的目标是摆脱“施舍-感恩”的二元思维定式的福利模式。作为本研究主题的“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在承认既存的公共服务的国家模式(福利国家)和公共服务的市场机制(福利经济)的基础上,从文化角度探索公共服务的人性、主体性和公共性。研究表明: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中,中国需要明确社会的力量,尤其需要探索社会力量中人的问题,即利他行动中的伦理问题,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思考和实践制度的伦理问题,这恰恰也是中国或缺的部分。

    在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中,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说,他既是受益方,同时也是施救方,换言之,在他的一生中,他既不是弱者,也不是所谓的强者,而是互惠中的一员。我们将这种利己与利他相结合的公民的福利义务和福利权利统称为“普遍福利”。在这样一个设计理念下,课题组实施了围绕利他行动的研究。作为公共服务社会化过程的分析,我们将重点放在了服务与被服务之间关系的人性化建设过程的分析上。研究对象由全国招募的志愿者构成,年龄在18~40岁,由于侧重志愿者的社会性特点,我们回避了“大学生服务社”“共青团志愿者行动”那种同质化了的志愿者集体行动,而是关注组织的成员——一种由个人自愿参加,由不同性别、不同地方与文化背景的非专业人员构成的社会人。这些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同时也作为课题的研究对象奔赴全国16个选好的公共服务机构,分别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关怀、环境保护四个领域,从事为期半年的公共服务机构的辅助性工作。接纳公共服务志愿者的16个公共服务机构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大部分已经在该领域做出了成绩,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们在这样一个互惠的关系中建立公共服务的义务化的模拟实验,从中讨论“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中的主体人及其道德问题,为福利制度的伦理、福利社会的人性化和社会化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 本文所用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公共服务

    在基本的社会共识基础上,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成年公民(及其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等)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它是履行社会福利理念,并运筹和消耗公共物品[1]的一种社会劳动。它所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它是一种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异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其可以通过公共部门直接提供,也可以仅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而由私人来提供具体服务(本研究中的志愿者属于这类的模拟)。即便是那些不由政府提供或者政府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出于社会和政治的原因,对这些服务的管理也会比一般的经济部门多。出于道德和正义等方面的考虑,一般认为,那些在一定经济社会生活条件下必需的、直接关系到最基本的生命权利的公共服务,应该确保能得到普遍的提供。从范围看,公共服务不仅包含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还包括制度安排、法律、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陈昌盛、蔡跃洲,2007:3)。因为它涵盖面广,易产生歧义,根据族群文化的不同,它的需求也相差较大。因此,以“底线公平”(景天魁,2009)为原则的福利理念试图超越这样的差异,建立“生命权利”意义上的平等与正义。丁元竹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将它作为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意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五项原则”,并根据这五项原则,把中国现阶段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界定为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和养老保险。

    (二)公共服务社会化

    基于“普遍福利”理念之上的公共服务形式。它是由法律保护和自愿参与机制共同保障的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劳动系统,即通过自愿机制实现的利他行为,通过法律保护的手段获得回报,实现利己与利他可互惠的福利理念。它作为履行社会福利理念的一方力量,主要反映以下三个特点:①根据每一个人的热情和爱好提供能够参与的公共服务性质的相应劳动。②突出可参与性,即普通人经过最基本的训练就能参与的服务性工作(课外辅导员、护林员、交通协助员、医院护工等)。因此,它是没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农村人口、流动人口、享受“低保”和“离退休”的健康公民可参与的社会劳动。③它是一种半职业化的服务性劳动。简言之,对个人来说,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劳动不能以利润为前提,即非政府、非商业、非专业的服务性劳动,它不能因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实施造成新的失业。

    (三)志愿者

    不以获取利润为前提,凭借个人的志趣参与公益性质的社会劳动者或行动者。其特征是,自愿性(voluntary)、无报酬(non-profit)性、利他的公益性(altruism and commonweal)、组织性(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