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要回答上述这些问题,需要了解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了解构成欧洲民族国家的各种关键要素,理解这些要素之间组合变异的原因,从各种组合中分解出可变和不可变的成分,追寻它们在欧洲国家建设和欧盟建构过程中的演变和结构关系。
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当代世界,欧洲联盟是一个独特的现象,它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种特殊的政体(sui generis)[1],但这种特殊的政体并非没有来由,它建筑在国家之上(超国家),成长于国家之间(政府间),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和很多类似的经历,因此,人们总是不断地尝试在国家建设的经验中,寻找对于欧洲联盟建设的规律性认识[2]。但是,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建设经历中,曾经出现过一些波澜壮阔甚至惊心动魄的社会和历史现象,而这些现象并没有在欧洲一体化的建设进程中再现,民族国家的许多要素看来也很难欧洲化,这就留给世人很多有关欧洲联盟性质和前途的疑问与悬念:例如,在欧洲民族国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联盟是否处于新的“国家建设”进程中?如果是,它完成了国家建设的哪些步骤,有哪些步骤尚未完成?那些尚未完成的步骤最终是否可能完成?如果欧洲联盟因循国家建设的规律,是否难以摆脱国家兴衰的厄运?如果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能被看作是一种国家建设的过程,那么又如何解释欧洲民族国家在功能领域里的权力大量地向欧洲联盟层面转移的现象?再如,欧洲联盟是否避开“民族建设”进程而直接进行“国家建设”?如果是,那么没有文化融合、社会认同和普及性政治参与权这些现代政治体制的基本条件,欧洲联盟怎么会快速地实现“体制构成”(system formation)?形成某种享有全权的体制?还有,欧洲联盟是否只是一种多质和多速的“中心构成”(center formation)过程?从“中心构成”而非“国家建设”的视角,能否比较全面地解释欧洲一体化的基本方式和路径?
要回答上述这些问题,需要了解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了解构成欧洲民族国家的各种关键要素,理解这些要素之间组合变异的原因,从各种组合中分解出可变和不可变的成分,追寻它们在欧洲国家建设和欧盟建构过程中的演变和结构关系。
一 关于国家建设与转型的两种观念
对于国家建设和国家转型的认识,向来有两种主要的观念。一种认为,“国家”有一个“先验的”(a priori)原因,是为着某种目的、某种道德的前提或者社会文化的前提,被国家中的“人”(或国民)建立起来的[3]。一般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而改变自己,但是国家却不同,因为只有国家中的“人”才能根据人们的社会组合和利益关系确定国家的功能,让国家根据特定的原则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体制和机制,规范冲突并保障安全,成为统治和秩序的工具。简言之,国家体制的发展与人的发展同步。
决定国家性质和功能的“人”绝不是抽象的,有关人和人的组织的内涵要比国家机器本身丰富得多。人来自于不同的族群,拥有独特的文字、语言、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共享方式等特性,这些特性由于经过了漫长而久远的发展历程,所以很难因为环境的改变而轻易地褪去自己的色泽。人的活动经历塑造了不同的国家特性。
另一种观念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和管理的机器,它的内涵和外延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一直都在发展中变化着。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到16~17世纪欧洲的“领土国家”、17~18世纪的“宪政国家”、19~20世纪的“民族民主国家”,再到20世纪的“民族福利国家”[4],不同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这种特征说明,国家本身包含着多重功能,由于时代的不同,国家机器的各种不同功能交替发挥着主要作用。因此,认识国家建设与转型的规律的一个主要的方法就是分解这些功能,并且考察它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变化和作用。
德国不来梅大学的胡勒曼(A.Hurrelmann)、莱普夫利德(S.Leibfried)和梅耶(P.Mayer)等人提出,当代欧洲的国家机制提供四种“核心的规范性福祉”:即确保和平和人身安全、提供自由和法律的确定性、保证民主自决权、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5]。胡勒曼等人和不少经济社会史学家[6]一样,把20世纪六七十年代看作所有上述国家功能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的欧洲民族国家的“黄金时代”。在欧洲一体化的大潮冲击到民族国家体制的堤坝之前,在欧洲的领土国家之内,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社会文化力量曾经相互制约而又相互支持,国家保证安全、法治、民主和福利的功能相互联系,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relatively stable equilibrium)和一种“相互协作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