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欧洲认同问题是欧洲一体化的核心问题之一。随着欧盟立宪升温,“认同”成为一个热点。中国相关研究文献也在2006~2010年间达到一个小高峰。2010年之后,中国学界对认同问题的关注有所下降[1]。但是,随着《里斯本条约》(以下简称“里约”)的签订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持续发酵,欧洲认同问题在欧盟内部始终是一个热点问题,欧盟及各成员国官方和学术界也一直关注着“里约”、“欧洲2020战略”及债务危机对认同的影响。作为欧盟官方民意调查机构的欧洲晴雨表,也对欧洲认同的发展态势进行密切观察。主要基于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探讨以及欧洲晴雨表近三年的民意调查,本文试图对2010年以来欧洲认同的发展以及重大事件对欧洲认同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
一 欧洲认同的发展现状
认同的概念十分复杂,学者们经常讨论的有社会认同、心理认同、政党认同和集体政治认同等。本文所讨论的欧洲认同主要是一种集体政治认同。集体政治认同指个人对政治共同体的信任感和归属感。因而,欧洲认同可以定义为:欧洲公民对欧洲联盟的归属感。
对于欧盟这样的超国家政治实体,集体政治认同是一个重要问题。近代出现的民族国家实现了对公民的忠诚和归属感的绝对性、排他性诉求。欧洲一体化是在民族-国家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必然面临着民族主义及更广泛的民族-国家认同和地区-族群认同的阻力(因而,欧洲晴雨表涉及认同问题的调查经常将欧洲认同与国家认同和地区认同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在民族-国家语境中不成其为问题的集体政治认同,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却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欧洲认同问题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它关系到一体化是否具有最基本的合法性。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十分复杂,但是国家在形成过程中所建构起来的对共同的本质主义因素(如种族、语言、文化、宗教等)的认知、现实的或者虚构的共同历史经验以及从重商主义时代以来所形成的民族经济等,使个人对国家的认同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历史合法性”。而代议制民主政治也为民族-国家提供了一定的“输入合法性”、“输出合法性”及“责任合法性”。从这些角度来看,欧洲一体化本身尚不具有“强合法性”。仅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功能主义逻辑,不能吸引人们的“非理性认同”。因而欧盟只有建构起一种新的欧洲认同,才有可能满足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要求。
其次,它与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民主问题相关。长期以来,欧洲一体化受到有关“民主赤字”的批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人民的民主。德国宪法法院前大法官伯肯弗尔德(Böckenförde)关于“没有同一的欧洲人民”的名言广为人知。英国人类学家克瑞斯·萧尔(Cris Shore)则指出,欧洲一体化一方面“发明人民的欧洲”,另一方面“发明同一的欧洲人”[2]。只有实现了欧洲认同,欧洲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赤字”的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欧洲认同的建构是从“精英欧洲”到“人民欧洲”的必经之路[3]。
最后,它与欧洲公民权的建设紧密相关。欧洲的公民权建设始终未能超出国家中心主义的模式。一体化之父们在一体化启动之初就试图以超国家的方式建构欧洲公民权,但受到了来自民族-国家的强力阻挠。因而,今天的欧盟只存在间接的公民权:即以成员国国籍为前提的、自动获得的公民权。这是一种非参与性的公民权(欧洲议会的直接选举在这方面有所弥补)。很多欧洲学者和政治家认为,这种公民权模式已经发展到了极限,因而从“马约”之后,欧洲在公民权建设方面长期陷于停滞。进入21世纪以来,纠结于制宪过程和制宪危机的欧盟在公民权建设方面没有大的作为。“里约”除了在人权保护上加强了欧盟身份认同外,在公民身份建构方面也没有带来重大的变化[4]。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建设一种以集体政治认同为基础的主动性、参与性的公民权,这种公民权应该体现出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不受国家边界限制的经济社会权利和非公民的权利。
欧盟官方早已认识到了这些问题,长期致力于欧洲认同的建构和提高。1972年的巴黎峰会首次提出认同问题;1973年哥本哈根峰会首次提出了政治意义上的欧洲认同;1992年签订的《欧洲联盟条约》,赋予欧盟更高的超国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