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强大的综合实力、在两极体系中巧妙的周旋策略以及在创建国际机制过程中的先导作用,使欧洲成为战后全球治理体系的赢家。冷战结束后,欧盟积极推进和深化区域一体化进程,倡导国际社会协同应对全球化挑战,并逐步构建自己的全球治理战略,尤其在全球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暖等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在全球治理的理念指引下,欧盟形成了全球治理战略,并且不断完善。
一 欧盟全球治理的主要理念
(一)主权共享理念
欧洲大陆是主权理论的发源地。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提出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至上的理论构想,并指出主权是超乎公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1]。主权具有对内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独立权,保持主权独立、不受外来干涉成为各国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欧洲政治家创造性地丰富并发展了主权理论,提出主权让渡的思想,即在坚持主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可以在欧盟层面共享,让渡不是转让或放弃[2],相反,主权让渡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3]。在经济、贸易等不涉及核心主权的领域,国家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愿意构建超国家机制协调多样化的成员利益和偏好;而在关乎核心主权的外交、安全等领域,欧盟通过一致同意的投票程序保障成员国维护独立决策权、防止出现强迫某国接受他国意愿的情况。欧洲一体化深化的过程就是主权共享与让渡的不断尝试。虽然成员国在诸多领域已经实现共享部分主权,但随着一体化的继续深化,欧盟说服成员国让渡主权的努力举步维艰。对于欧盟以外的民族国家而言,更是难以接受主权让渡的提法,国际社会与欧盟的权力结构存在根本性差别,欧盟希望将主权共享的理念推广到全球治理进程中的设想很难成为现实。新兴发展中国家可能因全球主权共享理念的提出而高度警惕全球治理进程,防范发达国家干涉其内政的企图或行为。
(二)以国际制度规范行为体行为的理念
卢梭设想的欧洲联合比联邦国家松散,但比联盟更紧密,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成员退出联盟[4],即制定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和规范协调并约束成员的行为。康德提出,人们有意识地结合为政治共同体,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进入法治社会,即成员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组成共同体[5],通过制度和规范等社会契约形式保障共同体的统一、稳定与有序。欧盟自建立以来,通过签署、修改条约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与规则。现实主义学者克里斯托弗·希尔指出,欧盟是“国际社会在地区层面的缩影”[6],曾经的宿敌都能在欧盟一体化机制框架下实现和解、相互承认和深度合作[7]。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欧盟主张通过协商谈判等制度化的非军事手段解决各类冲突,促进国际合作与稳定,在共同同意的规则与规范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行动体系,采用非武力的软性方式推广自身的制度与价值观[8],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制度与规范作为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分权理念
在分权理念的指导下,欧盟治理采取横向和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以保证机制的正常运转。欧盟超国家、国家、次国家层面各掌握部分权力,职责分配较为明晰。在超国家层面,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机构也进行了职权划分。欧盟希望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实现国际机制、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工治理,国际机制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与行为,地方政府可以跨越国家边界在特定问题领域开展合作。为了应对欧盟治理中存在的“民主赤字”问题,欧盟将权力分配向下延伸至民众层面,引入民间力量发展“市民社会”,利用公共领域的舆论平台“自下而上”的参与并监督治理过程。市民社会理念扩展到全球层面,全球市民社会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间,在国家之上和之外运作、又与国家互动互补的非政府网络和领域,旨在加强对全球身份的认同感[9]。全球市民社会与国家、市场的界限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变得模糊,国家在一些力所不及的领域授权非政府组织治理[10]。市民社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地方、区域、国家和国际决策过程中,成为以国家为主要行为体的全球治理进程的有效补充。
二 欧盟全球治理战略的形成
发表于21世纪初的《欧洲治理白皮书》赋予欧盟委员会将欧洲“善治”经验推广到全球治理进程中的任务,其目的在于化解全球化的消极影响,并将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