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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企关系变迁的社会学分析

    作者:李汉林 魏钦恭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

    本文将中国政企关系的变迁置于历史发展的脉络之中,以政府为中心阐述政企关系的演变。我们认为中国政企关系的变迁是在政府追求主导目标的内在动力与结构环境的外在约束两者合力的作用下,随着历史的推移而逐渐演变发展的。政府的制度安排则成为勾连政府主导目标与结构环境约束之间的桥梁。但从历史经验来看,政企关系的变迁很少是由规范性的结构环境或主导性的政府目标预先注定的,而是具有“非线性”的特征;这不仅是由于制度安排具有路径依赖性,而且因为制度安排的非预期性后果同样促进或阻碍着政企关系朝既定的方向发展。事实上,当政府为实现主导目标和适应结构环境而做出各项制度安排后,政企关系的发展取决于政府与企业具体、持续的互动,正因如此,中国的政企关系才呈现出如此驳杂的特征,或者说形成各种“不可能的可能”结果。

    政企关系,是中国经济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变迁过程中社会关系调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会处于核心位置。政企关系的复杂性及其演变路径的多变性,都反映出中国总体改革经验的典型特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政企关系表达的是一种嵌入于总体社会结构及其关系的政治经济关系,其中可以提升为经验的带有结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则的内容极其丰富。对中国政企关系过程的追溯和总结,不仅是分析中国社会发展经验的必要部分,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从组织和制度角度重新审视中国社会关系变革的基本路径。

    需要指出的是,60年来中国政企关系的演变与发展,实质上是一种政企关系的“硬核”及内在的规定性不断地被坚持,其围绕这种“硬核”的“保护带”及相应的制度与政策不断地被调整的过程。两者之间不断地互动与博弈,形成了推动中国政企关系变迁与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分析中国60年来政企关系演变与发展过程的时候,特别需要研究其演变与发展的结构环境,因为这是政企关系变迁极其重要的外在约束,也是在政企关系上形成中国道路特色的根本条件。事实上,也只有在搞清楚不同发展阶段所呈现的不同结构环境,我们才可能进一步地去探讨,在不同的结构性环境下,政府为了实现其主导目标,会对企业采取哪些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会形成什么样的机制、这些机制如何影响与形塑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而从根本上来理解中国政企关系的主要逻辑。

    所以,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首先,我们试图描述政企关系的“硬核”,即政府的主导目标实现;其后,我们对政企关系变迁的结构环境进行归纳与阐述;最后我们将对几十年来政企关系变迁的过程做一个历时性的分析与简单的总结。

    一“硬核”与“保护带”的互动:政企关系变迁的内在动力

    英国科学哲学家伊·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提出了关于科学研究纲领(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mes)“硬核”与“保护带”互动的命题。他认为科学研究纲领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硬核”的不同,但是硬核本身并不足以确立一项科学研究纲领的进步性,或进步的问题转换。围绕硬核而形成的“保护带”对于硬核的稳定性和不可否证有着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当硬核遇到反常或否证的时候,即当科学研究纲领与观察实验资料有矛盾的时候,就要调整作为保护带的辅助假说和理论,以保护硬核不受否证”(李汉林等,2006)。

    相对于保护带,硬核是预先设定的,具有本质的规定性,而保护带之于硬核则是辅助性假说。“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这一切如果导致了进步的问题转换,那么一个研究纲领就是成功的;如果导致了退化的问题转换,它就是失败的。”(拉卡托斯,1986)从拉卡托斯的这一逻辑出发,硬核本身的正确性与否并不能因保护带的调整而定,相反,保护带的调整是为了让硬核的正确性进一步在实践中得以成立。牛顿发表万有引力理论之时,关于彗星的运动轨迹有着很大的争论,但牛顿科学纲领的后继者根据万有引力准确地预测了一些彗星会在某个确定的时间出现,这就是正确的科学研究纲领能够预见新颖现象的出现。而这一经过事实验证的假设则为牛顿科学纲领的硬核又增加了一重有效的保护带。

    在这里,我们借用拉卡托斯“硬核”与“保护带”的概念对中国的政企关系进行分析。我们认为这种“变”与“不变”以及“中心”与“外围”的互动十分契合中国政企关系变迁的逻辑。我们将政企关系变迁中的某些稳定的部分看作“硬核”,将维护这些稳定部分进行的各种制度安排与调整看作“保护带”。那么什么是我们所谓硬核意义上的稳定部分?我们感到,中国政企关系的变革以政府为中心,政府具有很强的资源组织、协调与动员能力,政企关系的变化过程是政府主导下的多重目标逐步实现过程,政府主体具有明显的相对于企业主体的支配和主导地位。这种支配和主导地位的获得和维系以及多重目标的实现并非政企关系本身所规定,而是凭借政府的权力(power),政府相对于企业所具有的权力,所以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关系,是支配与服从、主导与依附的关系。[1]

    “权力”概念本身充满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