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一 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现状与问题
2010~2012年,北京市各级法院终审判决未成年罪犯3600余人,所涉案由根据未成年罪犯人数的多少依次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诈骗、涉毒犯罪、敲诈勒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故意杀人罪等(见图1)。
图1 2010~2012年北京市未成年罪犯所涉案由情况统计
上述未成年罪犯中,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约占2.1%,单处罚金的约占2.3%,被判处管制的有1人,约占0.2%,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约占85.8%,其中,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约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35.6%,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不满5年的约占3.8%,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不满7年的约占3.1%,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上不满10年的约占1.5%,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约0.9%,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约0.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约占0.2%(见图2)。
图2 2010~2012年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况统计
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确立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刑罚价值取向与量刑原则,受刑罚种类单一、幅度较宽、量刑方法不科学、量刑程序不规范等因素影响,刑法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定罪规定的明确性与对量刑规定的抽象性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反映到司法审判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容易、量刑难”,加之实践中不同法官对未成年人需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差异,客观上导致法官对少年刑罚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了未成年犯罪案件量刑不均衡与不公正的风险。
为了说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首先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少年法庭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为研究样本,随机抽取了100件上诉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理由进行统计(见图3)。根据统计,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量刑的不满意程度远远超过对定罪的不满意程度。这种对量刑的不认同,不但会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各自的亲属,还会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
图3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诉理由抽样统计
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问题,笔者又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多发的抢劫犯罪[1]为研究样本,选取了北京市部分中级法院少年法庭2007~2012年终审判决的130余件二审抢劫案件,以其中的200余名未成年抢劫罪犯为研究样本,对该类案件中未成年罪犯的量刑进行定量统计分析,并归纳出不同法院对具有相似情节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量刑概况。经过认真比较后发现,北京市不同法院未成年抢劫犯罪的量刑离散率[2]总体上处于合理的范围内,但是个别法院之间的量刑确实存在一定差异,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在局部仍然存在,尤其是个别法院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的罚金刑与主刑不相适应,容易使人产生以钱易刑的误解,引发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见图4~7)。
图4 北京市部分基层法院未成年抢劫犯量刑统计概数
图5 北京市部分基层法院未成年抢劫犯量刑统计概数
图6 北京市部分基层法院未成年抢劫犯量刑统计概数
图7 北京市部分基层法院未成年抢劫犯量刑统计概数
综上所述,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量刑问题上诉率高,个别案件量刑不均衡、不公正,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不能加以有效解决,不仅将严重影响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刑罚个别化功能的实现,还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原因分析
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家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运行过程中的因素,还有一些体制机制上的原因。
第一,立法不完善。一是在刑种设置上,我国《刑法》除了第4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外,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其他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刑罚种类,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尚有差距;二是在刑罚量的调节上,我国《刑法》仅笼统地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于抽象和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三是除年龄以外,我国《刑法》未将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个人成长经历等作为量刑的法定参考情节,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精确化。
第二,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价值取向认识不统一。长期以来,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价值取向问题一直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