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一 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状况
(一)总体情况
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陆续制定实施了有关福利政策,有力促进了我省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整体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201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成为浙江省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善、比较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是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由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1.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截至2012年底,浙江省约有孤儿5872名,其中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2980名、社会散居孤儿2892名。另外,还有已比照孤儿养育标准予以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5811名。浙江省自2010年起开始,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其中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但不得低于民政部规定的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并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2度,全省各地按照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000~158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1264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截至2012年底,中央、省两级财政共发放13944万元。从2012年第2季度开始,落实了孤儿物价补贴,该季度发放物价补贴35.35万元。
2.加强制度设计和安排,落实孤儿保障措施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对孤儿安置、养育、康复、特教和成年后住房、就业等都做了制度性安排。
在孤儿安置方面,浙江省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特别是以孤儿回归家庭为目标,稳步有序、规范地推进收养登记工作。目前国内收养登记每年保持在4000件左右,涉外收养登记每年100件左右。其中2012年国内收养登记4019件,涉外收养登记86件。
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镇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部分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医疗费用由财政实报实销。还相继实施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全省包括孤儿在内的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语训、康复训练等。
在教育优惠方面,具备条件的学龄期孤儿,多数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享受各种政策减免;不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孤残儿童,进入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或在儿童福利机构接受特殊教育。
在就业住房方面,大部分社会散居孤儿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城镇廉租房政策或农村住房救助政策。儿童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一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安排到福利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其他有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
3.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拓展儿童福利覆盖面
根据年初省政府关于“完善孤残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陆续开展了系列基础性工作,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这一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首先,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率先纳入了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其次,会同财政厅到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取得共识;还全面部署全省困境儿童基本情况普查工作,进行统计、摸底。同时,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列入2012年工作预算,省级财政补助500万元。台州市在临海和玉环开展了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市全面铺开了此项工作,在困境儿童保障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
同时,根据民政部与省政府共建协议的精神,率先开展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先行、先试工作,下发了试点实施方案,确定温州市、海宁市、江山市为试点单位,其中海宁还是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