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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特区社区股份经济转型路径研究

    作者:张克听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从原农村集体经济改造而成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特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引导社区成员致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是被动城市化的产物,社区股份公司在产权安排、治理结构以及发展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发展空间面临限制,总体运行绩效低下,进一步发展的潜力不足,过渡形态特征日益明显,已经不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进行改造,应变革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开放和流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其向规范的现代公司形态转变。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从原农村集体经济改造而成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在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引导社区成员致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是被动城市化的产物,社区公司在产权安排、治理结构以及发展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发展空间面临限制,总体运行绩效低下,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和后劲不足。随着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的发展,社区经济组织的过渡形态特征日益明显,已经不适应城市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必须对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进行改造,变革现有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的开放和流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其向规范的现代公司转变。

    一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制度安排和现实困境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是特区快速城市化的产物。深圳市1992年对原特区内的农村进行城市化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迅速被改造成股份合作公司。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运作,深圳市1994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04年,原特区关外的龙岗、宝安两区完成城市化转制,实行“撤村改居”,批量产生了一批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于2006年完成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化改造。厦门市也于2007年加快推进以“村改居”为重点的农村集体资产改制,支持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合作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以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折股量化到每个社区成员头上,参照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它改变了原有集体所有制下产权模糊及外部性等弱点,实行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全体成员享有明晰的集体资产产权,并获得财产投资性收入,有利于保障集体和社区成员的利益,激励成员参与组织管理,对于推动城市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虽为公司,却在产权安排、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上与现代企业存在显著差异。作为从集体制中脱胎出来的制度安排,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兼有集体制和现代股份制企业两种制度形态的若干特征。

    首先,股权设置方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把评估后的集体净资产分解为集体股和合作股(个别公司还设有募集股),集体股一般占51%,形式上由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来代表(实际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从未以股东身份参与表决和分红,集体股股权虚置)。社区居民凭借身份获得合作股股权,股权是“天赋”的。股东资格按社区人头无偿分配,决策权一人一票,分配上相对平均。这使其带有浓厚的集体制色彩。而资产量化,按股分红,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以企业的身份参与市场经营和运作,使它又具有一些现代股份公司的特征。但社区股份公司本质上不属于现代企业。

    其次,治理结构方面。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即经理层四部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会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由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从形式上看,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普遍完善了公司章程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议事规则,成立各项机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按公司模式进行运作。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虽有现代公司的治理形式,实质上却由少数管理层人员(主要是社区内大姓家族成员)控制。公司管理层人员一般来自村里的大姓或大家族,同时又大多是党支部和原村委会委员,一些公司董事长同时又是政府任命的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等各机构人员交叉任职,必然导致股东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发挥不了应有的效力。董事长大权在握,一个人说了算,家族势力把持公司的现象比较普遍。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只停留在纸面。

    最后,运营管理方面。现代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经营管理,关注企业长远价值目标的实现。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由于产权和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公司管理层不是从增强公司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