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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的国体与政体

    作者:潘德礼 出版时间:2010年09月

    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俄罗斯联邦的社会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其标志是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丧失了国家领导权,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共产主义不再是指导社会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建设共产主义也不再是国家的奋斗目标。与此同时,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是国家的经济基础。显而易见,俄罗斯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它依然处于变化之中,就现在的社会政治制度而言仍然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制度。

    与国体相适应,俄罗斯的政体,即国家的政治体制,特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发生了变化。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生效后,延续了70余年的苏共一党制的苏维埃议行合一体制被彻底废除,代之以总统权力为主导的多党制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

    在这种政治体制中,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权力的拥有者,由俄罗斯公民普遍选举产生。宪法赋予了总统包括任命政府总理,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签署并颁布法律以及确定杜马的选举与解散等重要权力。

    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的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法律由联邦会议两院审议、通过。国家杜马可以通过对总统提出罢免的指控和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方式实行对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监督。

    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联邦政府行使,政府需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保证其执行并向杜马报告联邦预算的执行情况。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只由法院行使,对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由检察院独立进行检察。俄罗斯的司法体系由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法官权力的中止或暂停必须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法官不可侵犯,除非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所有法庭公开审理案件,对案件的非公开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旁听。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加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用以保障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