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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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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的政党制度

    作者:潘德礼 出版时间:2010年09月

    苏联剧变和解体后,随着俄罗斯宪政制度的逐步确立,俄罗斯的政党制度也逐步完善起来,其基本原则以及政党、团体的具体活动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宪法》、1995年4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2001年7月普京总统签署的《俄罗斯政党法》等法律文件加以确定。

    ——确定了多党制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宣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13条第3款)10207360

    ——规定了多党制的思想基础。“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第13条第1款),“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第13条第2款)。10207361

    ——“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结社,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第30条第1款)1020736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第30条第2款)。10207363

    ——“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3条第4款)。

    ——实行政党登记制度,政党和政治运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司法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俄罗斯政党法》生效以前,对成立政党、社会政治运动等政治组织、履行登记手续的要求并不严格:对党员人数没有明确规定,既可成立全俄性政党,也可成立所谓地区性的政党、政治组织。《俄罗斯政党法》则明确规定了政党登记的最低标准:政党只有在正式成员1万人以上并在全国半数以上地区分别拥有100人以上党员,才能获得登记。取消了地方政党的概念,政党只能是在全俄意义上的政党。10207364

    ——规范政党活动。“禁止建立其目的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的原则,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的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第13条第5款)。10207365

    ——禁止按生产原则成立政党及其他社会联合组织;禁止政党和群众性社会运动的组织机构在国家机关、机构和组织中活动;禁止它们在康采恩和企业中活动。

    ——军人、警察、法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建政党。

    《俄罗斯政党法》在促进政党体制的形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将政党活动纳入法制和国家管理轨道,规定国家财政将对在竞选中突破3%大关以及进入国家杜马的政党进行财政支持;强化国家对政党的管理,加强对政党登记程序的管理——由司法部预先审查申请登记的政党的党纲和章程以确保其与现行法律相符。

    《俄罗斯政党法》扩大了政党在总统选举、国家杜马选举以及地方各级政权机关选举中的作用。议会道路成为政党参政、议政的唯一途径,各政党只能通过议会斗争对政府的构成、国家决策产生影响,而不能直接插手国家管理工作,不能在国家各级机关,尤其是军队、警察、司法部门建立基层组织。参加国家杜马选举、地方立法权力机关选举以及总统选举和地方行政长官选举、开展议会斗争成为各党派开展政治斗争的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最重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