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9月 |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前苏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主要表现为向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建设方面的经济技术援助,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补偿合作项目、生产合作、合资企业和租赁业务等。俄罗斯独立后,对外经济合作和援助明显减少。
(一)吸收外资
1987年1月,苏联曾通过关于建立合资企业的决议(№49),开始引进外资。但由于多种原因,外商投资有限。1989年下半年以后,随着东欧剧变,经互会解体和苏联国内各共和国独立倾向加强,国内经济形势迅速恶化,外商投资更是徘徊不前。直到1991年7月,当时的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叶利钦签署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法》,才“为吸收和有效使用外国的物力和财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经验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此为开端,俄罗斯吸收外资的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俄罗斯境内建立股份企业、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公司、企业、组织、社团)、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外国侨民和国际公司。投资方式包括:与俄罗斯和其他共和国法人和公民共同按份额参与原则合作建厂、独资建厂和建立外国法人分厂,可以购买企业、全套设备、厂房、建筑物以及股票、债券等;可以购买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还可以从事俄罗斯境内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如提供贷款、财产和产权等等。《外国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在缴纳有关税收后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国外汇寄因投资而获取的外汇,包括投资收入(利润)、股息和各种酬金、赔偿金以及投资者由于部分或全部出售投资所得的款项等等。此外,对外资还提供一些其他优惠政策,如作为外资企业投资法定基金而运进的财产以及用于物质生产的物资免征进口税。外国独资企业和外资超过30%的合资企业,有权在没有许可证的条件下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本企业所需产品。该法还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如购买企业股份,可以用卢布支付。对于生产具有国计民生意义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俄罗斯联邦外汇基金,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协商的汇率把利润换成外汇。
为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除制定必要的法律外,政府还成立了“俄罗斯国际合作与发展署”,该署下辖政治风险保险基金会、投资规划拨款中心、技术协助署等一整套机构,以协调投资政策和为可能的投资者提供方便,提供风险保险等。除此之外,1994年夏天成立了由政府总理领导的外国投资协商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保持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经常性的对话联系。加入该协商委员会的主要是西方七国集团中的各国公司,一直对俄罗斯经济进行直接投资的大公司也成为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如西门子、可口可乐等。该委员会设立三个工作组,第一工作组由财政部长负责,主要考察投资环境,如是否存在企业税收负担过重及投资障碍问题;第二工作组由对外经济关系部长负责,考察是否存在来自国外的投资壁垒;第三工作组由经济部长全权领导,负责如何在国外树立及提高俄罗斯的形象。1995年7月,成立了俄罗斯促进外商投资中心,该中心隶属于经济部。外国投资者通过该中心可获得可靠的信息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俄罗斯还准备在几个国家开办俄罗斯投资事务处,投资者在那里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所有信息。
1.吸引外资的政策
1991年7月4日,《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外国向俄罗斯投资的程序、范围和享受的政策优惠等。随后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法规。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外资,政府开始对优先吸引外国投资的产业领域制定鼓励政策,并确定这些生产领域的清单,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交通和通信设施、建材、纺织等行业。国家对获选投资项目给予20%~50%的项目资金支持。1997年2月,国家杜马一读通过了新的《外国投资法》,该法对1991年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做了修改和补充。这项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部分享受俄罗斯国民待遇。对俄罗斯落后地区或对科技领域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外国投资法》自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了三次修改和完善。1999年修改颁布的新《外国投资法》,虽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