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9月 |
俄罗斯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和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
一 义务兵役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兵役义务包括:兵役登记,役前义务训练,应征,服义务兵役,服预备役,服预备役期间军事集训的应征和进行军事集训。
(一)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是对所有应服义务兵役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按其居住地进行的专门登记。公民除免除兵役义务者、未掌握军用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服兵役者、内务机关服务人员、剥夺自由的服刑人员、达到预备役最高年龄者、出国定居者外,均应进行兵役登记。区(市)公民兵役登记委员会是负责兵役登记的管理机构。年满17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区(市)兵役登记委员会进行初步兵役登记。女性公民的初步兵役登记在其获得军用专业技术教育之后由区(市)兵役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役前义务训练
公民役前义务训练的内容包括:掌握有关国防的初步知识和民防方面的技能;在初、中等教育机构接受服兵役基础培训和军事爱国主义教育;按兵役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士兵军事专业培训,接受医疗诊断和体格检查,采取医疗保健措施。公民役前义务训练可在军事集训过程中进行。
(三)应征
凡已进行或应进行兵役登记、未获免征或缓征权、未服预备役、从高等教育机构毕业后获得军官军衔并编入预备役、年龄在18~27岁的男性公民,均须应征服义务兵役。义务兵实行跨地区征集,即异地征集。
(四)义务兵征集时间及服役期限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规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两次征召公民服义务兵役。对长期居住在农村并直接从事耕作的公民,征召服义务兵役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12月31日;对居住在总参谋部列出的北极偏远地区的公民和在教育机构担任教学工作的公民,征召服义务兵役的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授予军官军衔并编入预备役的公民,按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应征服义务兵役。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24个月,具有高等学历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预备役军官应征服义务兵役(服役期间担任军官职务)的期限为24个月。
(五)预备役
预备役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公民;在地方高等院校的军事教研室按预备役军官训练大纲受过训练的公民;因免征而未服过兵役的公民;因享有缓征权未服过兵役、年满27岁的公民;因其他原因未服兵役的公民;服过选择役的公民;拥有军事专业的女性公民。俄罗斯现有约2000万名预备役人员,其中有240万人在最近的5年里在武装力量中服过兵役。
预备役人员按军衔和年龄分为三类,如表5-3所示。
表5-3 预备役人员军衔、年龄
服预备役的女性公民均属于第三类,其中,有军官军衔者最高服役年龄为50岁,其余为45岁。
二 合同兵役
(一)公民首次服合同兵役
18~40岁的公民有权申请签订一份服役合同书。申请服合同兵役的公民必须符合具体的军事专业对身体和职业心理的要求。首次服合同兵役的公民签订的服役合同书分别有:申请任士兵、军士职务者签订3年服役合同书;申请任准尉职务者签订5年服役合同书;申请任军官职务者签订5年服役合同书。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可签订期限更短的合同。
(二)现役义务兵服合同兵役
服役不少于12个月的现役义务兵有权申请服合同兵役,志愿者应向上级递交申请报告,同时应提交合同兵役调查表、亲手书写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书副本、婚姻和子女状况证明书副本及其他补充文件。提交的申请报告由部队指挥员指定的部队鉴定委员会进行登记并审查。其审查内容与志愿服合同兵役的公民所接受的审查内容相同。
(三)再次服役合同
下列人员可签订此类合同:在联邦境内服过合同兵役的公民;正在服合同兵役的公民;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调入国防部服役的军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国际条约从其他国家转入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服役的军人;暂时中止服役的军人。此类服役合同的期限可以为3年、5年或10年。
(四)超龄服役合同
同超过最高服役年龄的军人可签订超龄服役合同,期限分别为1年、3年和5年,但累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此类超期服役的军人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短期服役合同
对于编入预备役并表示愿意在紧急状态时期(自然灾害等)按合同服役的公民,可签订为期6个月至1年的短期服役合同。
(六)军校服役合同
军事院校的学员、研究生签订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服役5年的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