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
随着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发展与深入,互联网运营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本文以网络音乐与新兴的网络动漫产业为例,介绍了各国互联网运营与管理方面的实践。不同国家政治体制、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各国在互联网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各具特色;但是,互联网所具有的通用性技术应用特点,也使得各国互联网管理机构设置体现出诸多共性与发展趋势。这些特点与共性将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实践与发展提供借鉴。
一 网络音乐管理
1.概述
2010年全球数字音乐收入为4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通过数字渠道取得的收入占全球音乐收入的29%,比2009年25%的份额有所增长。在欧洲这个增长更为强势,英国增长了29%,法国增长了43%,相比之下美国稍缓,只增长了13%
最初,网络音乐的一大优势是免费下载,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版权认识的加深和网络版权管理呈现的效果,网络音乐对人们的吸引力逐渐由免费转变为定制和独家使用。2011年1月1日,美国一项调查显示,对于音乐、电影或新闻类型的网络内容,接近2/3的网络使用者会付费取得或下载。皮尤(Pew)研究中心进行的“因特网及美国民众生活计划”发现,65%的网友表示他们会付费下载网络内容。尼尔森(Nielsen)公司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美国的音乐下载量为6.3亿首,与去年同期持平,比2009年和2008年的下载量分别增长了13%和28%。根据市场研究机构NPD的数据,苹果iTunes音乐商店以同比3%的速度增长,目前已占据了美国数字音乐市场66.2%的份额。
2.美国网络音乐运营管理模式
(1)美国音乐版权分类。
音乐版权产业收入主要包括演出收入、复制收入和发行收入。演出和复制收入都是直接的版权收入,也就是演出方和复制方使用了音乐版权以后直接付给版权所有方的版权费用。发行收入也是版权收入的一部分,但并非付给版权所有方,而是属于唱片公司或者独立的发行公司。
音乐产业链最上游的是艺术家和音乐出版商,他们是版权拥有方,负责音乐内容提供,主要收入来自于收取版权费。艺术家和出版商将版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与下游的使用者进行谈判。这些使用者包括电视、电影、电台、商场、音乐会等,也包括希望灌录产品的唱片公司。唱片公司作为主要的使用者之一有很多职责,主要负责唱片的制作、宣传和发行。有时候艺术家也是唱片公司的一部分,如大唱片公司通常有签约歌手,这时候唱片公司也会分享一部分版权。在美国,每一首歌曲的版权根据用途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见表1)。
表1 不同类型版权覆盖范围及标准费率
公共演出权通常是指在音乐会中使用一首乐曲,或者在广播电台中播放一首歌曲,需要向版权所有者缴纳使用费以获得使用权。强制机械复制权又称为再复制权,是版权拥有者在授权机械录制(比如CD或者录像带)时的一项排他性权利。“机械”两个字源于这种版权是对生产权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称为机械复制权,其费用以每首歌一定的费率、每个制作和卖出的单元的一定比率来计算。“强制”二字是源于一旦一首曲子面向公众公开(即第一次演出或者使用之后),版权所有者就有义务向所有付了法定使用费的人授予复制权,而不能取决于个人意愿来挑选权利的授予者。如在视听产品,如电视、电影、MTV、商业广告等要使用的音乐版权被称为同步授权。因为在视听产品里,音乐和可视的形象将被结合在一起同时使用。此时,使用者必须同时付公共演出权和同步授权两种版权费用。使用者需要通过不同的组织购买上述三种版权。公共演出权和同步权是从代表歌曲作者和艺术家表演权利的权威机构——表演权利组织(Performing Rights Organization,PRO)获得。
(2)美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运作模式。
根据美国垄断法的要求,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竞争型分散的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各团体为了在自由竞争体制下求生存,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以吸引更多权利人的加入,并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广播电台和一些企业经常大量使用一些版权歌曲,如果使用方一对一地和所有曲子的作者以及出版商谈判将耗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