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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与政策

    作者:滕飞 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的来源;然后介绍哥本哈根及坎昆以来主要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的政策进展;而后本文转向气候变化谈判中对NAMAs问题的讨论焦点和主要进展;最后本文对2011年底南非德班缔约方会议在此问题上的可能进展作出了一个初步判断。

    一 前言

    2007年底在印尼巴厘岛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简称NAMAs),这些减缓行动应当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对于NAMAs的定义在一开始就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集团之间存在争论。

    一些国家将NAMAs按其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一是发展中国家采用自身资源而无需发达国家支持的单边减缓行动;二是得到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三是产生可交易的减排信用并通过碳市场融资的减缓行动。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并不同意此分类,坚持《巴厘行动计划》,认为NAMAs是仅包括得到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因而需要接受测量、报告和核查,也即以上分类的第二种。对于利用自身资源的单边减缓行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担心NAMAs会强化这些行动的法律性质,将发展中国家自愿的减缓行动推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义务;而对于碳市场,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市场机制中的“抵消”和NAMAs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发达国家有支持NAMAs的资金义务,这一部分义务不能由碳市场所取代从而避免发达国家资金义务和减缓义务同时存在的“双重计量”的问题。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则认同将以上三类行动均列为NAMAs,其主要原因是通过NAMAs对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在国际框架下得以体现,并通过测量、报告和核查加强这些减缓行动的国际法律地位。

    对NAMAs定义的争论实际上体现了对“国家适当”的不同理解。作为一个首次出现在公约法律文件中的名词,各缔约方显然对“国家适当”的内涵和外延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发展中国家认为所谓“国家适当”意指这些行动在性质上是自愿的,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在内容与范围上与各国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国内的优先政策领域相一致,由各发展中国家自行确定而不能经由国际磋商确定;在法律效力上,可由各发展中国家根据各自国情自行决定,不能受国际条约的约束、侵入与惩罚。

    而围绕NAMAs的磋商与争论,衍生了国际气候制度中新的制度设计,例如登记簿、两年更新报告、国际磋商与分析等。这些围绕NAMAs产生的新机制安排虽然仍在磋商之中,尚未形成清晰的功能和制度设计,也远没有进入实际运行,但是这些机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构成和走向。因而,NAMAs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减缓问题上的核心概念。在各方对NAMAs的概念各持己见、僵持不下的时候,有必要避开政治上的争论,从发展中国家业已采取的具体行动出发,对NAMAs的概念进行自下而上的梳理与分析。本文以下介绍哥本哈根和坎昆之后,主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NAMAs上的主要进展。

    二 主要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政策进展

    哥本哈根会议前后,发展中国家为了推动谈判取得进展纷纷公布了各自的国内减缓行动计划。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于2007年6月率先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随后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发布了各自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其中印度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围绕八个主要任务展开,涉及减缓、适应和能力建设等不同领域。印度总理辛格宣布印度在人均排放上将永远不超过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08年7月和12月巴西和南非也分别发布了各自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长期减缓情景”。墨西哥也于2009年5月向公众发布了气候变化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墨西哥将从2012年开始绝对减排,2050年比2000年排放水平降低50%,并准备在国内设立碳市场。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行动构成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力量。根据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的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在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

    (一)中国

    中国在排放总量上已经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因此在减排问题上承受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从人均排放上看,2005年中国的人均排放大约为4.2吨,在全球平均水平之下,但2008年以来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全球平均人均排放。中国的主要排放来自能源部门,尤其是发电部门,居民和交通部门的排放仍然很低。森林部门对于中国而言总体起着碳汇作用,每年的固碳量大约为6亿~7亿吨,并且逐年缓慢增长。

    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减缓问题上的主要立场上同七十七国集团保持高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