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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谈判新形势与新进展

    作者:朱留财 张雯 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摘要:资金议题的谈判一直是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介绍了哥本哈根会议以来国际资金议题谈判的动态及变化,详细回顾了坎昆会议在资金机制谈判取得的主要进展、焦点议题,并对2011年底的德班气候会议需要解决的资金机制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 《坎昆协议》资金机制进展评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3、4.4、4.5、4.7、4.8和4.9条款等规定,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应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公约》下的承诺,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能否有效履行。

    资金议题的谈判一直是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重点和难点。谈判内容初始主要包括:《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资金机制的建立,以及《公约》秘书处行政和财务事物议题中有关秘书处预算和决算的内容。2007年巴厘会议确定双轨制谈判,建立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以推动公约的全面、有效、可持续实施。自此,“加强提供资金和投资以支持减缓、适应和技术合作”成为资金议题的谈判重要内容,主要就2012年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资金保障进行谈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拿出政治诚意,履行公约出资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发达国家逃避《公约》供资义务,希望拓宽资金渠道,将碳市场和私营部门纳入供资体系,并要求发展中大国提供资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就此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其中资金机制的原则、资金来源、资金数量、资金分配、资金治理等核心问题成为了谈判的重点。

    (一)哥本哈根会议以来的资金机制谈判综述

    2009年各缔约方经过艰苦谈判,达成了政治共识——《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在2010~2012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并决定成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将之作为资金运营实体;但该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且资金来源、资金分配等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发展中国家仍在谈判中强调资金来源与规模如何实现,而发达国家认为协议已解决资金规模问题,将谈判重点转移到资金治理的讨论。

    哥本哈根会议结束后,共召开了公约谈判会议8次、公约受援的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相关谈判会议4次。哥本哈根之后,资金议题谈判发生了一些变化:整体来看,谈判侧重于讨论资金机制设置,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的问题被弱化。

    2010年4月波恩。会议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把《哥本哈根协议》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参考或基础。美日等国家认为《哥本哈根协议》是经过领导人共同商讨达成的结果,应该作为进一步谈判的政治指导原则,甚至作为下一步的谈判基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认为《哥本哈根协议》没有经缔约方大会通过,而且其形成过程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不能作为下一步的谈判基础。

    2010年6月波恩。资金机制成为谈判重点。谈判各方从辨识资金机制难点或与其他议题相互交叉的问题入手,目的是在资金机制谈判的障碍性问题上寻求共识,为下一步修改案文提供参考。各方就资金机制达成两个原则性共识:第一,未来资金机制应在现行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真正实现向缔约方会议负责,强调资金机制各要素之间需协调一致,避免功能交叠重复和低效,确保资金易于获取;第二,有必要建立新的气候变化基金,作为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之一。

    2010年8月波恩。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供资规模达到其GDP的1.5%,发达国家除要求除最不发达国家以外的所有缔约方出资以外,还倡议污染者付费(polluter to pay)和有能力者付费(capacity to pay)的供资原则,并强调发挥碳市场、私营部门和各种创新性融资工具的筹资作用。关于资金机制的讨论开始具体化,各方在建立新基金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2010年10月天津。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仍被弱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核心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会议未有实质性进展。关于资金制度安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新基金的定位与筹建方式、基金董事会的构架与职能等问题未达成实质性共识。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新基金是资金机制经营实体之一,气候变化资金可通过其他多双边渠道实施,反对设立新的监管机构负责总体协调。发展中国家坚持设立资金机制监管机构,评估资金的充足性,总体协调和管理包括新基金在内的多个资金渠道,发挥协同效应。

    2010年11月坎昆。发展中国家除小岛国集团外,大部分坚持在发达国家出资问题上要求发达国家以公共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