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
一 气候立法的背景及目的
日本国会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以防止气候变暖为宗旨的法律《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将之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主要法规。2002年3月推出其修正法案,并于6月开始生效。2006年对其再次进行了修订。《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的目的在于改正自由排放行为: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及全体国民的主体作用,为今后达到6%减排目标的对策建立基础。在此前提下,该法律要求日本政府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规定各类温室气体减排量目标、应实施的各项措施,及国内各机关团体应采取的对策。该法还规定2004年与2007年分别对计划的实施成果进行审核并进行修订,以确保完成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2010年3月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并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旨在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实现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新西兰是比较早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附件一缔约方,其法案的修正及补充工作也一直在进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政策体系。2002年新西兰通过了《气候变化应对法案2002》,该法案也为新西兰建立温室气体交易体系(ETS)提供了实施、操作及行政管理的依据。2009年12月新西兰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案(ETS适当修订)》得到新西兰皇室批准。新西兰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案2002》一是为新西兰建立一个可以使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履行义务的工作框架体系;二是明确履约的权利以及制度。
英国是一个岛国,气候多变,资源不足,很重视可持续发展。2006年10月英国政府宣布其即将发布气候变化的法规。气候变化法案草案在下议院提出,于2007年接受了立法前的详细审查和修订后被提交上议院。2008年11月26日该法案得到英国皇室核准开始实施。英国《气候变化法案》一方面用法律的方式承认气候变化问题,另一方面旨在推动英国向低碳社会转型。《气候变化法案》的核心在于确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预期《气候变化法案》在2020年实现中期目标,在2050年实现最终目标。
美国温室气体减排法案动向也值得关注。2009年5月15日《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由众议院气候变化民主党提名人亨利·维克斯曼(Henry Waxman)与爱德华·马基(Edward Markey)共同提出。在6月26日以219对212票的微弱多数,在众议院通过。2010年5月12日,民主党参议员约翰·克里(John Kerry)和独立参议员乔·利伯曼(Joe Lieberman)发布了参议院版气候法案草案《美国电力法案》,该法案旨在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虽然目前法案最终得以通过的可能性依然难以预测,但该法案的产生是有一定的意义和积极作用的。
虽然目前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占全球排放量的1.5%左右,但澳大利亚却是一个易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澳大利亚也是人均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也对其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造成较大的压力。尽管澳大利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也提出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但在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该法案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一是在于为实现澳大利亚在UNFCCC框架下的义务和责任;二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有效反馈;三是对澳大利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达成采取行动。
二 各国气候法案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制定了以《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森林等吸收作用的保护及杂项等,共六章,33条款项。其总体思路为:按照6种温室气体的增温潜势当量计算出总排放量,据此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及国民的减排责任;之后由内阁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基本方向、各主体应采取的措施和相应计划;最后由各实施单位落实制定的排放计划和措施,并在此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