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科斯关于外部性社会成本的论述(Coase,1960)。之后美国经济学家Crocker正式提出了总量控制与交易的概念,认为利用市场配置资源可以用最小社会成本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Crocker,1966)。对这一理论的最初实践是美国的“酸雨计划”,1990年修正的《清洁空气法案》确定了二氧化硫交易机制的法律地位。之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欧盟碳交易机制都是对此理论的实践。
碳排放权交易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排放、降低减排成本,其设计也应完全围绕这一定位,限制碳补偿的比例。碳交易提供了敦促排放主体采取更积极的减排措施的基础性机制,但也只是为实现减排目标的诸多努力之一,与此相对的法律、法规、标准、命令等行政手段,仍然是减排的基础手段,其他财税政策也会发挥很大作用。即将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其“应对气候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超过75%的减排量依靠延续和加严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法律和标准等实现[1]。
碳交易机制的建立没有可以照搬的最佳规则,不同地区机制的形成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各有不同;中国未来的机制也一定会是基于国情、融会各种机制特点的新模式。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在“十一五”期末出现了不少“限产”和“限电”的现象,实现能效目标的社会成本过高,试行市场手段的呼声由此而生。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实施稳定、可持续的减排行为并能够分担“被考核者”的压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碳交易机制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学习,尽快从简单易行的机制开始,制定阶段性目标,发现问题并不断改善。同时监管者也需要给机制的试点和实践充分的时间和空间;阶段性目标可能仅仅是建立排放汇报体系和数据基础,而不应完全以交易效果论成败。
以碳交易为核心内容的市场机制即使不是节能减排的首要手段,也值得在中国不断推进,因为它将至少有助于推动建立温室气体的综合监管机制,从而保障实现总体减排目标。实践表明,推进市场机制有助于加强减排或增量总量目标制定的确定性和科学性,特别是针对特定地区或行业的目标;建立系统化和较为透明的碳排放检测、报告和核查制度,提高企业及其他参与方的排放监测能力;普及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等;为发展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所需资金拓展筹资渠道;有助于节能减排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绿色就业。下文针对碳交易制度中的重要设计要素,结合国际上已有的实践进行阐述。
一 总量目标的设定
在碳交易机制下,总量目标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这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减排目标,预计的照常排放情景等。总量目标是碳交易的“灵魂”。因为碳交易的初衷是实现减排的目标,如果没有总量目标的限制,就不会有后续的“交易”。因此碳交易的设计,需要总量目标先行。这个目标会决定整个制度能够实现的减排效果。同时,总量目标还决定了市场上所有配额的总供给,因为供给的高低会对最终配额交易的价格产生影响,它也会间接影响到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已有的大部分国际经验都验证了总量目标的重要性。例如,EU ETS第二期平均每年的配额总量为20.86亿吨[2]。但EU ETS 2009年实际的总排放量仅为18.73亿吨,远低于总量目标[3]。这也导致了EU ETS的配额价格从2008年的约25欧元/吨,一路下滑到13~16欧元/吨。
这种不够严格的总量目标不会对实际排放起到限制性的作用。同时因为配额发放量大于实际需要量产生的配额过剩,会使配额交易价格降低,无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减排的经济激励。
同样,如图1、表1所示,RGGI下,经济衰退和天然气价格下降等因素导致实际排放严重下降,远低于设定的总量目标[4]。
图1 RGGI的总量目标与实际排放
表1 各不同机制总量目标的比较
续表
二 机制覆盖范围的设计
(一)覆盖行业的选择
首先,从一开始就设计并实施一个覆盖所有经济体的碳交易制度可能并不现实,而且碳交易只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有手段中的一小部分,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综合考虑多种的减排工具。在碳交易的初始阶段,可以先选定一个或者几个较合适的行业开始实践,之后根据情况可以进一步覆盖更多的行业。在选择哪些行业应该被纳入碳交易时,大多数现行机制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