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
“哥本哈根会议”的演变轨迹、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及参会各方的主要主张表明,各国在削减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有各自的基本利益。对亚太地区国家来说,“哥本哈根会议”倡导的国际气候治理必须与本地区特有的能源赋存、供求结构相适应,政治性的决定不足以改变地区的能源供求结构。
The development,core issues in addition to main claims by lead participants in the 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Copenhagen 2009 indicate that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 of each participant varies on the issues of reduction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In practice,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governance advocated by the Copenhagen Conference 2009 needs to be in consistent with Asian-Pacific regionally specific energy endowment and supply-demand structure,which is unlikely to be changed by political decisions.
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全球性环境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经济增长方式的趋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加。气候变暖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多发,使得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成为目前世界政治的一个重要议程。“哥本哈根会议”正是国际社会各主要国家围绕削减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进行角逐的舞台。
一 走向“哥本哈根会议”的轨迹
“哥本哈根会议”是指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5次(COP15)暨第5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全球关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建设的发展历程至“哥本哈根会议”已经历了四个阶段。
1.气候变化研究及治理机制的酝酿(20世纪70~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初全球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干旱和其他气候异常现象,许多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打击。为此,1974年联合国第六次特别联大要求世界气象组织(WMO)进行气候变化的研究。WMO于1979年召开“世界气候大会——气候与人类专家会议”,通过了《世界气候大会宣言》,并推动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进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科学家们认为由于人类活动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正使全球变暖超出自然变异的范围;因而要求各国政府合作寻求减缓人为导致的气候变化。198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联合国环境署(UNEP)组织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氟氯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并由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1988年WMO和UNEP共同推动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其主要任务是评估气候变化科研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和经济的潜在影响以及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的启动、签署及生效(1990~1994年)
IPCC 1990年提交的《第一次评估报告》确认了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并促使联合国大会做出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决定。1990年12月联合国第45届大会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正式启动《公约》谈判进程。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共进行了六次会议,经过谈判各方的最终妥协,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公约》。当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由150多个国家签署《公约》[1]。《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它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3.《京都议定书》谈判的启动、达成及生效(1995~2005年)
《公约》第一届缔约方会议于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2]。在这届会议上,与会代表通过了“柏林授权”,要求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通过量化目标和规定时限进行减排。
国际社会为制定“柏林授权”所规定的法律文件举行了8次会议,将最终形成的谈判案文提交给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届缔约方会议。京都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根据规定,《京都议定书》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90天后生效。
1998~2004年间,为了《京都议定书》能够生效,UNFCCC缔约方会议历经曲折,在绝大多数国家以大局为重,做出非原则性妥协之后,最终在2004年11月取得了满足《京都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条件,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75个缔约方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I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第一承诺期)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三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
4.迈向“哥本哈根会议”(2005年迄今)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同时,第一承诺期结束后(2012年)的排放限制目标的问题亟待予以讨论及确定。在2004年布宜诺斯艾利斯的COP10上,代表们就开始讨论《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排放限制目标问题,但没有取得共识。200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