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
一 社会救助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北京市逐渐加大了对城市低保人员的救助力度,丰富了救助内容。救助形式从单一化的生存救助模式逐步发展为多元化救助模式,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低保救助为基础,教育、医疗、住房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多元化救助模式的实施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日臻成熟的体现。实践证明,它为低保家庭在住房、教育和医疗方面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成为低保家庭、孤老病残、下岗职工、特困群体离不开的救助来源。但是,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日臻完善,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其运行机制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
(一)救助的无期限从客观上助长了依赖思想
当前,我们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没有规定救助期限,这与大多数已经建立低保制度的其他国家正好相反。那些国家普遍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即对因年老、残疾而退出劳动的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群体实施不同的救助制度。简言之,对无劳动能力者实施“长期救助”,对有劳动能力者实施短期救助。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过多地依赖救助,影响重新工作的能力。
按照当前的低保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先就业后申请,两次就业不成,才能申请低保。调研发现,因就业不成而进入低保的人占有相当数量。而所谓的“就业不成”,并非没有合适的工作,而是申请者在思想上更倾向于“不工作”,依赖救助。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他们对所推荐的工作不珍惜,不愿承担艰苦的工作,继而以“开医院证明”的方式证明自己“无劳动能力”,进入政府的保障范围。
依赖思想的产生从主观上讲,是不劳而获的思想使然。但在客观上,我们也为这种思想开辟了“绿色通道”,我们没有对“救助时间”进行限定,让这些人有所依赖。
依赖救助的最大弊病在于:它让被保者放弃了自立,使其生活水平最终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上。同时,它违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当救助不再促进自立时,救助便无效率可言。同时,它与“鼓励社会困难群体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避免最低生活保障中出现养懒汉的弊端”的救助思想背道而驰。
(二)“家庭财产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障碍
“家庭财产调查”是低保准入机制的重要环节。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其结果对审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我们当前的运行机制,金融机构达不到“调查”的要求,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有限,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家庭财产调查”在实践中操作不顺。
首先,调查途径上存在着障碍。在国外,社会救助金的申请和评估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般由社会保障机构向银行调查“个人账户”。例如,在芬兰,申请救助的人在其银行个人账户上不许有存款,若被发现有存款,社会救助金将被扣除。银行、税务部门可以很方便地了解每个人的真实收入,如发现不良行为(如隐瞒收入、骗保等),个人信誉不仅受到极大影响,严重的还会受到处罚。但遗憾的是,北京市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征信体系,这使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由于缺乏刚性措施而出现漏洞。
在调查权限上,社会保障机构表面上拥有调查权,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调查人员在股票、证券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时,经常遭到冷遇和不合作。在银行无法调查,股票、证券公司和其他社会单位又不配合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机构只剩下“入户调查”这条唯一途径,这种调查也同样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显得软弱无力。结果,“家庭财产调查”在现实中被演变成“生活水平观测”,无法将被保者财产真正查清、查明。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救助性质,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按照国际惯例,必须进行家计调查,这是对社会保障进行公共监督的有效手段。它能够有效制约和筛除拥有一定数量财产和收入的人享受政府救助。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如不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保障资金被恶意利用的现象就无法杜绝。
(三)救助的平均化无法满足“特困户”需要
虽然我们目前实行了分类救助,对70岁以上的老人、重残人和学生分别增加了10%的补助,但从总体而言,我们的救助标准趋于平均化,忽视了每个家庭在规模、结构、需求方面的差异,无法满足“特困户”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