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
2007年是中国物业管理的立法年、构建和谐年和发展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给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新的发展契机,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2007年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行业发展热点、《物权法》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及2008年中国物业管理展望等方面进行了回顾、解读、分析和预测,旨在使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人们从中受到启迪,正视问题,抓住机遇,转变观念,迎接挑战,从更高层面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谋划。
The year of 2007 was the year of legislation,construction of harmony,and development for China’s estate management industry. The enactment of the Property Law and the revision of the Item of Property Management brought the legal security,fresh chance of development,and new requirement for the estate management industry. Based on the review of the development(especially the hot spot)of the estate management industry in China and the impact of the Property Law on that in 2007,and the predi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n 2008,this thesis is to serve for the practitioners in the estate management industry to learn the relative issues clearly and face the future challenges from a view in a higher level.
2007年是中国物业管理又一个立法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依法管理的环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是中国物业管理构建和谐年,3月27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全行业行动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倡议书一发出,在全行业中立即掀起了构建和谐物业的高潮,充分展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精神风貌,为共建和谐物业、和谐社区打下了良好基础。2007年是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年,物业管理模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制度的确立,物业管理体制和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物业服务品质的明显提升,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和趋于理性化,地方立法步伐的加快,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进入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一 2007年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
1.《物权法》颁布实施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一次将物业管理行业有关规范纳入了国家大法之中,《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等对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许多问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澄清了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特别是《物权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权法》的出台,为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找到了最为根本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各方物业管理法律主体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国务院修订《条例》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与《物权法》同步实施。新《条例》对四年前公布的原《条例》虽然修改的条款并不多,只对原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作了部分修改,同时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但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突出了以《物权法》为依据,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建立物业管理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目的,充分考虑了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是一部比较完善的行政法规。应当说,新《条例》比原《条例》内容更充实,条款更规范,用语更严谨,操作性更强。修改的内容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强调服务意识,突出了物业管理的本质;二是进一步体现了产权意识,突出了业主的权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而且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3.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按《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