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
教育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宏观层面上看,教育具有经济、政治、文化、人口等功能,即教育是实现劳动力再生产与提高劳动者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技术的再生产和生产新的科学技术的手段;教育能传播一定的政治观点、意识形态和法律规范,根据社会的政治需要培养符合一定阶级需要的政治管理人才;教育还具有保存和传递、传播和交流、选择和提升、生产和创新文化等功能。从微观层面上看,教育具有促进个体社会化和个体个性化的功能,即教育能够提高认知能力、增强健康意识、增进就业机会、促进公共参与和社会流动等。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均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理念。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举办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参见图1),国民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证。根据教育部《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至2007年底,全国将近有2.59亿学生,1550多万名教职工,63万多所学校(含民办),近20万个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含民办),遍布全国的城市和农村;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4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高等教育规模居世界第一位),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42.5%。[1]
图1 当前我国教育体系结构示意图
从性别视角考察教育的发展,对于实现教育领域的男女平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就统计意义而言,教育性别公平是指男女两性所获得的教育机会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大致相等的,教育机会的获得不因性别而不同。而从我国教育体系内部结构来分析,依据不同的教育类型特征,教育实际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性别公平:一是教育起点的性别公平,即保证所有男女儿童接受最低年限的教育,强调起点的公平。二是教育过程的性别公平,即男女两性进入不同类型的教育的机会均等,并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三是教育结果的性别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体现在学生的学业成就上的实质性的公平。在我国大多数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教育公平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能否接受教育,而是在教育过程中能否得到平等的对待(杨东平,2000);同时,入学机会的获得则上移至非义务教育阶段。故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遂成为教育性别公平的重点之一。
教育对妇女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能力和妇女的生活质量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既是衡量妇女地位的指标之一,也是影响妇女地位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男女两性的受教育程度是联合国考察妇女地位时所采用的性别发展指标(Gender-related Development Index,简称 GDI)之一。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提出了有关妇女教育发展的如下目标:保障女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高中、高等院校女性毛入学率,提高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以及妇女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这对于提高妇女的教育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以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妇女在教育中的地位显著提高,女性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各级各类教育的女性人数大幅度上升。但是,在30年发展历程中,是否体现了教育的性别平等?男女之间是否存在教育差距?如果存在明显的性别差距,如何缩小乃至消除这种差距?妇女教育的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如何进一步推进教育的性别公平?等等。本报告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试图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女性接受教育的状况以及妇女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梳理。
一 我国妇女接受教育的基本状况
妇女接受教育的状况主要通过当前各级各类教育中女性人口所占的比例以及总人口中女性接受教育的程度来反映。前者反映女性人口接受教育的当前状况,后者反映女性人口接受教育的历史成果。妇女受教育状况是同一个国家整体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