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
本报告对金融创新的理论研究进行了评述,并结合本次金融危机的背景对金融创新进行反思,本报告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同行,但只有当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而转为系统性风险时,引发危机的因素才会聚集。另外,本报告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实践及理论进行了总结,提出中国金融创新具有政府主导性强、制度及组织创新滞后、创新领域不均衡以及创新惠及地区差异大等七个特征以及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创新深化要与风险同行的命题。
The paper reviews the theoretical literature on financial innovation,and makes reflec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on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crisis. The authors point out that financial innovation goes with financial risks,but crisis will happen only when financial risks turn to systemic risk for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In the same time,the paper reviews th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literature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hina,and proposes its seven features,such as strong government-led,lag of financial system and organizational innovation,unequilibrium on innovation field,large difference between areas where financial innovation was promoted,and so on. Finally,the authors point out that with financial crisis,the deepening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should keep pace with financial risks.
在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海啸突然袭来之前,始于20世纪中叶的现代金融创新一直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以至于整个世界都被卷入一个以金融带动实业的经济发展时代。尤其是近二三十年的美国,在金融创新与技术创新两大引擎的推动下创造了至今仍然让人难以忘怀的新经济神话。以至于不仅在发达国家,甚至在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创新都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设计中最主要的核心规划。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其不仅为金融理论创新提供了思想开拓的源泉,更为理论创新提供了观察和探索的平台。由此,在20世纪末,金融理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活动的相互推动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最典型的现实表现是,虚拟经济更加远离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并席卷了所有国家。但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让人们重新对这场持续演进的创新过程进行了审视。“创新过度论”集中了学者对前期创新的质疑,而对金融创新与危机关联问题的讨论,将引导中国未来对金融创新战略推进的总体思路,甚至对下一个三十年的发展都具有长远而深刻的意义。
一 20世纪后半期金融创新理论的演进
(一)围绕金融创新概念提出的三大观点
尽管金融创新这个词在20世纪中后期被高频率地使用在各国政府报告、媒体、教科书以及大量的研究论文中,但对其含义的理解却始终缺乏共识性的界定。《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中对金融创新的描述是:“关于金融创新并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理论……金融创新是一种需求引致的、利润驱动的现象,有创造力的经济行为者因克服市场缺陷而受益。”[1]显然,这个解释并没有揭示问题的实质,而内容的指向也含混不清,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可以清晰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含义的理论定义。因此,在可以读到的大量有关文献中涉及金融创新这个概念的理解异彩纷呈。将其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视角的演绎。
第一,从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角度定义金融创新。由美国纽约Barron’s Educational Series 公司出版的Dictionary of Banking Terms中,金融创新被定义为“支付制度促进银行及一般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供求中介作用的减弱或改变”,并指出金融创新包括四方面内容:(1)技术创新;(2)风险转移创新;(3)信用创造创新;(4)股权创新。[2]Desai & Low(1987)认为其是现有金融产品不同特征的一个重新组合,金融工具不过是一种契约,所有可能的金融契约都可以存在,而创新不过是提供了以前没有供给市场的契约:“从根本上说,如果金融工具是一份书面合约,所有可能的金融合约都可能在没有任何技术障碍的情况下被写下来……金融创新没有提供一个全新的产品……而是改变、增加或减少了现存金融产品的某种特点。”国际清算银行组织的研究小组所写的报告书Recent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1986)认为“金融创新”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二是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二者交互作用。金融工具的创新,即20世纪80年代的四大发明:票据发行便利(NIFs)、互换交易(Swap)、远期利率协议(FRA)和期权(Option);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即证券以及银行信用和资本市场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的趋势、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越来越重要的趋势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趋势。Peter Tufano(2002)则将金融创新分解为创新产品与创新过程,认为“金融创新是创造及推广一种金融工具或金融技术,机构及市场的行为。‘创新’可以分解为产品或过程(程序)创新,如衍生合同,新型公司证券或集合投资的新形态是产品创新的例证;而改造证券的新方式,交易及定价的新方法是过程创新的代表”。
总体来看,以上这些定义主要从微观层面阐述金融创新的含义,关注当代新出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侧重从支付制度引起金融中介地位变化角度解析金融创新的含义。
第二,从金融制度演进角度定义金融创新。以戴维(L.E.Davies)、塞拉(R.Scylla)和诺斯(D.North)为代表的制度改革理论主张从金融发展史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创新,认为金融创新并不是20世纪电子时代的产物,而是与社会制度变革紧密相关的。Davies和North在他们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提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本身就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改革,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变动都可以视为金融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