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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危机下的中国金融创新——2008年中国金融创新政策解读
    ——2008年中国金融创新政策解读

    作者:周立群 张博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风暴愈演愈烈,并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中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也变得谨慎。本章归纳解读了2008年中国政府出台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金融创新政策,并通过此次金融危机重新审视中国的金融创新之路。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sunami developed from the U.S.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is extremely severe,and has given the real economy a heavy blow. The global economy is stepping into recession. China’s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becoming more prudent. We made a conclusion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innovation policies in the banking,security,insurance,and trust,and then re-examine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s carried out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is financial crisis.

    一 在“危”、“机”中前行:中国金融创新政策概述

    美国次贷危机自2007年夏季爆发以来不断蔓延和深化,已从金融、房地产市场逐步扩散至汽车、信用卡等领域,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全面信用紧缩,并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其涉及面之广和影响之大,史无前例。国际权威组织已确认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经济陷入衰退。中国金融创新的步伐在全球金融风暴中虽略显谨慎,但未有停止。

    银行业方面,银监会、保监会开始携手合作监管,并批准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拉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经济环境恶化,我国经济日益从外需拉动向以内需推动为主的模式发展,小额信贷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和农村的发展日益重要。由于银行信贷资金难以进入该市场,为解决中小企业与农村融资难问题,“民间借贷阳光化”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央行与银监会不断鼓励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但态度谨慎,出台数项规章制度,多次提醒商业银行警惕金融创新风险。

    证券业方面,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开展创新,市场创新不断涌现。券商个人专户理财业务放行、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落户滨海新区、扩大券商直接投资试点、重启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融资融券、境内外币债券市场也箭在弦上。证监会仍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规范,股指期货虽经多次论证,但尚未推出。

    保险业方面,保监会更为强调防范金融创新风险。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得以实施,以严控财险投资型产品风险。2009年将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但存款保险制度还在论证,保险参股信托证券也无明确时间表。

    信托业方面,银监会支持金融创新,发布指引为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指路,批准首单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为公益信托开绿灯,并将择机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同时,并未放松监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将被纳入监管视野,并将出台新规严防地产商违规信托融资,提醒信托公司勿用固有资金做风险业务。

    二 2008年中国金融创新政策解读

    (一)2008年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政策解读

    1.银保合作、混业经营

    2008年初,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160号文”)。该文件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3~4家银行。随后,两大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22日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旨在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开展深层次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跨业监管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将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

    该备忘录的签订有利于防止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银行和保险监管上的空白和交叉,为银保合作、银保交叉经营、相互投资奠定了监管基础。2008年6月银监会基本确定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与北京银行为首批试点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并将相关文件送达保监会。这也成为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拐点。

    2.民间借贷阳光化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出席“2008中国银行业协会(花旗集团)微型创业奖”颁奖典礼时表示,小额信贷对于我国农村的发展非常重要。随着我国经济日益从外需拉动向以内需推动为主的模式发展,小额贷款机构在这一经济转型过程中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她说,现在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的时机已经成熟,这也有利于中小企业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改进金融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

    1993年我国开始引入小额信贷技术,但当时的监管体制没有明确这些小额贷款机构的法人地位,它们也缺乏足够的渠道获得资金。2008年5月,我国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其资本金一半的借款,为此类机构的发展拓宽了渠道。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经济环境恶化,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企业受到较大的冲击,发生了较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