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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株潭城市群农村土地入股安置模式研究

    作者:戴勇坚 周志芳 出版时间:2009年08月
    摘要:积极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制定和出台具有突破性的土地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成为长株潭试验区制度改革中的重大研究课题。本文探讨了土地入股补偿安置模式的涵义、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度风险及其控制,以期有益于长株潭土地制度创新和改革。

    一 引言

    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为三市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也催生了巨大的用地需求。而三市交界地带大部分是农村,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所有,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要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城市建设。因此,摆在眼前的现实矛盾是:一方面城市工业建设用地趋紧,需要向农村不断拓展;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受制于二元管理体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传统的用地模式是先将集体土地征收变性后再“招拍挂”交易,但这种模式本身有着很大的缺陷,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很多问题。积极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制定和出台具有突破性的土地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成为长株潭试验区制度改革中的重大研究课题。本文探讨了土地入股补偿安置模式的涵义、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度风险及其控制,以期有益于长株潭土地制度创新和改革。

    二 现行土地征收模式存在的弊端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移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等特征。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国有土地形式进入要素市场,成为土地供给的主要方式,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诸多弊病。

    1.征地模式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征地补偿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实际市场价格和未来的增值收益,而是按照原有土地用途补偿,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也按照农业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湖南土地征收补偿平均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该补偿金额不及政府将同一地块在土地二级市场所获出让金的10%,农村集体土地转用的增值归政府所有,农民被排除在农村集体土地转用收益分享之外。

    2.征地补偿纠纷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到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失地农民安置,基本上是由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政府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就想方设法压低征地成本。低廉的用地成本,高额的利益回报,不仅诱发了征而不用、乱占乱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也引起了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保障方面的强烈不满。由此引发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接二连三。

    3.征地模式的综合用地成本高

    虽然从表面上看,征地模式所需支付的征地补偿金很低,但由于农民对征地模式的抵触以及征地补偿纠纷的大量爆发,各级政府为了社会稳定,不得不动用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解决这些问题,征地模式花费的非金钱成本很高。此外,失地农民被迫进入城市后,低价的补偿款无法保障其生活,政府为了解决其就业和社会保障也得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用地单位而言,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以市场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高额土地出让金,如果拍得的土地是生地,还要面对棘手的拆迁问题,影响土地开发速度。所以,无论是对政府还是用地单位而言,征地模式花费的综合成本是很高的。

    三 土地入股安置模式的涵义与制度优势

    土地入股安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严格意义上的土地入股安置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广义的土地入股安置还包括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的形式。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的区别在于:第一,用地审批不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既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又要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第二,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项目单位使用的是国有土地,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项目单位使用的是集体用地。第三,作价入股的本质不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是以征地补偿安置的费用入股,实质上相当于将货币安置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经营。在方案实施后,无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与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发生关系。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