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7月 |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的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但是,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空账”等问题,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脆弱性日益突显。就中国的国情而言,通过建立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人们的养老问题,必须要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是:第一个层次是由政府主导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又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导),第二个层次是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第三个层次是自愿购买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或年金保险计划。
世界银行在1994年10月发表了《为了避免老龄化危机》(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思路,即:以再分配支柱、强制储蓄支柱和自愿储蓄(或商业保险式的年金)支柱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养老金筹集、管理与给付体系。多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思路见图1。
图1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制
一 上海城镇企业养老保障的制度框架和改革
根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上海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并且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即商业保险。
(一)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上海市较早地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据上海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年底,全市共有495.26万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对全市城镇范围内所有从业人员及各种就业状态的全覆盖。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见图2。
图2 2000~2008年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情况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结构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都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基数的确定[1]
缴费基数是计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上缴养老金数额的基础。这个基数通常能够反映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多少,在此基础上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真实积累额。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而确定。
2.缴费比例的确定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以向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的制度。因此,这个制度设计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
目标替代率的水平将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缴费比例的确定。上海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为22%[2],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为8%,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现为3%[3]。账户的缴费安排参见图3。
图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构成图示
(三)退休条件和类型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之一是扩大覆盖面,因此随着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的增加,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