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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报告

    作者:汪泓 杨微 出版时间:2010年07月
    摘要:

    老年人在退休后生活的保障问题是人口老龄化进程所带来的一个主要问题,这在很多发达国家也是非常棘手的经济问题。在人口众多的中国,这不仅成为我国经济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障碍。本报告从上海市人口老龄化背景出发,首先介绍了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产生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企业年金在上海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战略地位和经济社会价值,运用“预防性储蓄”理论和SPSS软件包预测了企业年金个人的负担能力,提出了建议及展望。

    一 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近50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人口结构经历了从年轻型向老年型的转变,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人口总规模急剧膨胀,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家庭少子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削弱,养老负担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社会。

    上海于1979年在全国率先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20多年来,上海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一直位列全国之最,老年人口的比重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高出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发达国家。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已达300.57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1.6%,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53.44万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17.8%,占总人口的3.8%。如何有效应对老龄化问题,成为上海市政府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表1 上海户籍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2000~2008年)

    表1显示,2000~2005年和2005~2008年,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分别增加5.1万人和10.4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平均每年上升幅度分别为0.26个和0.67个百分点。预计上海市人口老龄化将在2010年后加剧。2010~2020年间,老年人口增速最快,平均每年约增长17万人。到2020年,上海市户籍老年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35%左右。

    图1 上海户籍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2000~2008年)

    (二)养老保险制度变迁

    能否解决好老年人口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给我国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我国政府对养老金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宏观背景。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第一次明确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年12月29日,原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政策性文件,它标志着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指引。1997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在这一阶段,部分省、市政府在社会保障部门下成立了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经办企业年金业务。例如,2002年,上海市就成立了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市的企业年金。

    2004年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2000年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制定的企业年金基本制度框架的进一步明确和拓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2007年4月24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该意见对企业年金移交做出了具体的部署:“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经省级政府同意,报部备案后实施。”

    2009年6月2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尽管此通知颁布不久,还未见太多成效,但这一政策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上海市企业年金制度是根据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