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7月 |
一 上海工伤保险运行现状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指的是由政府或社会对劳动者的职业伤害实行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以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继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后,2004年7月1日上海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原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和管理的工伤保障方式改为社会统筹,建立起覆盖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据统计,自《办法》实施以来,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待遇人数逐年上升,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年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享受保险待遇人数
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上海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66.57万人,比2007年增加15.82万人。2008当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16万人,比2007年增加0.22万人。2008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6.18亿元。
上海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化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更好地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利益,和谐了劳动关系,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上海工伤保险运行特点
2004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上海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自2008年以来,上海对工伤保险制度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在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适用范围,即哪些用人单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性质不同,行业工伤风险也有迥异。企业内就业的劳动者遭遇各种工伤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个体工商户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为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从业人员视同工伤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大,包括: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
2.缴费费率更加科学合理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费率的缴纳上更体现了公平与合理,如表2所示。
表2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一览表
它还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第一次参加工伤保险时,处在同一起跑线,即都被认为具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较好的安全管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先统一实行0.5%的基础费率,而后再按照各个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作相应的调整,浮动后最高费率为3%。这样既符合国家规定,又根据上海实际情况,体现出上海特点。本是高风险行业的单位,通过改进设备、增加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和提高安全管理等措施,可以享受较低的,甚至最低的费率;反之,本是低风险行业的单位,由于设备老化、生产落后和疏于安全管理,却要承受较高的、甚至最高的费率。于是,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多少这只无形的手开始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促使单位提高劳动安全保护、加强安全管理。
3.工伤保险待遇提升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和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2009年4月1日,上海市调整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