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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研究

    作者:廖昌晖 汪浩 出版时间:2010年12月
    摘要:

    本文分析了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促进生育观念转变和降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教育、医疗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效应的抵消作用,并提出了完善制度对接、解决政策冲突的对策建议。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建设完善,200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旨在在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计划生育群众给予利益补充,使计生家庭得到高于非计生家庭的实惠。这些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有效改善了计生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等实际民生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对贵州省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但随着国家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家电下乡和农机下乡补贴等一系列公共惠民政策的实施,按人头享受普惠政策的落实,使农村群众生养孩子的家庭抚养成本降低,社会抚养成本上升,一贯倡导的“计划生育好,少生快富”等政策受到部分群众质疑,客观上出现的“多生多受益”的现象,刺激了一部分少子女的群众再生育的意愿,出现生育反弹的可能,客观上抵消、弱化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政策效应。各项公共惠民政策出台时没有充分考虑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兼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上位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对深入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带来了新的冲击与挑战。本文立足贵州实际,以农村地区家庭为政策作用的主要对象,旨在研究计生特惠政策的完善及与公共惠民政策相衔接兼容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 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取得成效

    1.“三项制度”实施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加快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为解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后顾之忧,各地先后探索了商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做法。特别是余庆县首创养老金制度,把建立财政为主的稳定的投入机制与计生养老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以下简称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的夫妻在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障金。这一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计生“两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使群众得到了实惠,解除了计生群众的后顾之忧。余庆县的创举受到国家高度关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调研组深入余庆调研,对余庆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海内外媒体盛赞余庆的做法是“撕开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口子”,成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发源地,国家和地方共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金,2008年后,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为了进一步引导群众“少生快富”,贵州省在道真县、普定县等10个县开展对农村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的试点工作,对放弃二孩生育的独子户、独女户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4000元。试点当年,同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50个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8年后,全省进一步优化完善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实施“少生快富”政策:一是将农村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扩大到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二是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对奖励家庭资格认证条件的第二条修改为“1975年8月27日以来,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经过几年的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响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政策措施。

    为解决由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力等原因造成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问题,贵州省出台《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黔人口发[2006]33号),对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鉴定为三级以上的,从妻子年满49周岁起,夫妻双方及伤残子女本人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领取救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对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其本人按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领取救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此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直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