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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向建构中的公民社会——2010年中国基督教的责任与反思
    ——2010年中国基督教的责任与反思

    作者:黄海波 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摘要:

    本报告基于中国基督教会2010年各项主要工作及活动的回顾,来理解当前中国基督教界走向正在建构中的公民社会的努力。报告共分六个部分:(一)建设中的公民社会与中国基督教的功能定位;(二)走向公民社会的具体路径:社会服务与社会关怀;(三)走向公民社会的根基:神学思想与教会组织建设;(四)走向公民社会所具有的国际视野:海外交流的推进;(五)走向公民社会的持久动力:自我认知与反思;(六)结语。本报告认为,中国基督教界自身所蕴含的“公民社会要素”,近年来正通过各种方式得以呈现,这是中国基督教投身公民社会建设,为和谐社会作贡献的良好基础。

    一 建设中的公民社会与中国基督教的功能定位

    2010年,两份几乎同时发布的调查数据引起了海内外的高度关注和极大反响。第一份数据来自8月份召开的“当代中国宗教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公布了基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入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现有基督徒总数约2305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其中受洗的是1556万人。[1]从调查的设计和实施过程来看,可以认为,本次调查的结果“总体上对中国基督教宏观状况和发展趋势的把握还是很到位的”[2]。第二份数据来自稍早的于7月份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第七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会上由美国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公布了他们与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合作进行的“中国人精神生活调查(CSLS)”数据,表明当前中国自我认同为基督教信仰者最多有3300万人,其中新教徒约30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3%;报告指出,在这些基督教信仰者中有38%的人已经受洗,也就是说有1300万受洗的基督徒;佛教在最近30年来发展最为迅速,有18%的人自我认同为佛教信仰者,这就意味着中国有1.85亿的佛教信仰者。[3]这两份报告也分别包含了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内部状况的丰富信息,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学术研究和政府公共政策大有助益。

    综合上述两个调查的结果,大致可以认为,目前中国基督教新教的信徒人数,在2300万人到4000万人这样一个区间内;基督徒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会高于3%,并且远远低于佛教信仰者的比例。据此,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两个认识:(1)尽管基督教在改革以后获得较快发展,但显然没有像以往所认为的那样,达到“井喷”的程度;(2)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仍然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并没有像某些过于乐观的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已经或正在“进入中国的主流社会”。当然,这主要是指宏观总体状况。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及现实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状况有很大差异,因此,在不同地区,基督教的发展及其结构可能有不同于上述两点总体状况的趋势和表现。总之,对于两个不同的研究团队各自独立、并且尽可能严格地按科学程序实施而获得的这样的结果,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迄今为止在所有已知的关于基督新教人数的各种估计中,相对而言比较可靠地反映真实情况的数据。在有进一步更为严格的调查所能获得的更符合真实情况的数据出现之前,我们对当前中国基督教状况的分析判断,只能基于这两个调查。任何并非基于科学研究程序所得到的“主观”数据,都不能作为研究分析的依据。

    尽管2010年关于基督教发展状况的调查结果或许出乎不少人的意料之外,但它可以使我们冷静看待基督教在中国发展的现状,不为各种情绪所左右,更为客观地思索与中国基督教有关的各种现实问题,并在调查所揭示的总体格局下,进一步探讨基督教与当前中国社会的关系。基督教的发展在最近30年里不可谓不迅速,但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中仍然只占较低的比例。根据这个事实,并结合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中基督教曾经达到的人口比例,或许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判断,即由于中国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与信仰偏好,使得基督教在中国情境下的发展规模,可能面临着一个自然形成的“临界点”。尽管尚不清楚这个主要以人口比例表现出来的“临界点”的具体值,但我们仍然有把握认为,它足以使基督徒数量在总人口中长期保持一个相对较低的比例。随着在中国漫长历史中形成的多种宗教并存的传统,逐步演进成现代意义上基于社会分化与法律调节,并且包含有各宗教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宗教与世俗社会分工合作、各宗教在法律框架内平等自主等基本原则的宗教多元化格局,这个“临界值”可能会更加清晰和稳定,使基督教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围绕它有序波动,如果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的扰动因素,一般不会形成大起大落的局面。

    这样,从这个基本判断出发,思考与基督教有关的各种现实问题,可能就不再需要过度顾虑或拘泥于基督徒的数量、规模,而把着眼点切实转移到基督教与当下中国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基督徒当前并且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只是中国社会的少数群体的态势下,如何在逐步落实和进一步保障他们的各项基本权益的同时,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建构基督教与中国社会的和谐关系。这个问题在当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