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
1978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尊重人的劳动权利,推动平等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实现人的体面劳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力资源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不断探索和进一步解决人力资源权益保障中的各种问题,促使人力资源可持续开发。
一 打破阻碍平等就业的市场分割
新中国成立后,曾经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形成了城镇劳动力统一由国家包揽就业,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城乡人力资源的开发长期处于二元分割状态,表现为城乡二元就业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努力打破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二元分割格局,不断推动人力资源平等就业权利从形式机会到实际机会的转化,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变。
(一)逐步取消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不合理制度
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创造了必要条件。城市改革和对外开放使东部沿海经济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增加。国家从实际出发,适时放宽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群体。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面对城市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和农民工三峰重叠形成的巨大就业压力,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实施引导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有序化工程”,一些城市实行的“就业证、卡收费管理”[1]和就业中介费用限制了农民进城就业。进入新世纪以来,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实行了引导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积极政策。2003年,政府取消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2006年1月,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近些年来,中国逐步建立了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村劳动者中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总数已达24223万人。
(二)逐步取消劳动者的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过相关部门办理录用干部手续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也具备干部身份;而通过相关部门办理招工就业手续的人员属于工人身份。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一经确定,很难相互转换,两者在工作安排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探索改革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1993年,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学生“自主择业”。2002年,确立了高校毕业生“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高校连续多年扩招后,毕业生人数不断攀升,2010年达到630万,高校毕业生成为市场就业的重要群体。在高校毕业生从“统包统分”转变为“市场就业”的进程中,逐步将“准干部”身份转变为劳动者身份,加快了广大劳动者职业身份的一体化和平等化。
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开始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1993年,深圳等地为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了推进这项改革,原劳动部转发了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企业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从市外调进的干部和固定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统称为企业员工。《劳动法》正式施行后,由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范围的扩大,企业内部的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进一步被打破。
随着改革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也步入改革轨道,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2005年,国家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根据规定,劳动者要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作为求职者,通过平等竞争就业方式,由用人机关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近20年来,各级国